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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风打残花落地衰,越墙蝴蝶苦徘徊

时间:2021-08-24 18:41:21 来源:人民法制网 责任编辑:admin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新闻调查

  题记:本是有合法不动产手续和房产证以及国土使用权证的拥有者,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却以“采取隐瞒方式的虚假内容”而撤销该宗土地登记。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理决定,然而时至今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仍然不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当事人王贵志“秋菊打官司”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打起行政官司,一审败诉、二审再败,王贵志告状通天:华山论剑鹿死谁手?请看(全文20页,8852字,阅读需 10 分)

  7月20日,王贵志(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1098号水晶海岸小区,经录音整理)向媒体反映:我在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南村拥有一处房产,该不动产手续齐全,有初私字002520号房产证,建筑面积799.9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国用(2012)第G011202号,地号GX-26-931,使用权面积306平方米。2015年12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作出青黄政(国)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胶南辛河佳缘婚纱摄影楼在申请办理征用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采用隐購事实的方式,提供了内容虚假、与事实不符的资料,其行为属骗取批准的行为,决定撤销该宗土地登记,撤销我的南国用(2012)第G011202号国有土地使权证拆除我的房屋。就黄岛区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我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南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青黄政(国土)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

  2016年7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鲁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认定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入民政府作出的黄政(国土)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黄政(国土)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ニ、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面对该(2016)鲁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生效的行政判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已经超过60日没有做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我请求媒体给予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王贵志的口头反映和书面材料,全面审核了他提供的青黄政国土决字(2015)005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青政复驳字(2016)7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南政字第(2003)82号《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17)鲁02行初48号《行政判决书》、(2016)鲁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2019)鲁行终89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再审申请书》、《行政上诉状》、《王贵志306平方米房屋情况说明》等,记者研判这是一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面对生效的(2016)鲁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拒不履行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案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进行专访。

  7月25日,在王贵志的指引下记者来到了涉案的佳缘婚纱影楼现场.......

  在王贵志的家中记者对他做了专访:2012年我从佳缘婚纱摄影楼处购买的两处地产(分别为306平方米和219平方米),并且依法过户到我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的时候田立德把我诉到胶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19平地上建筑物归田立德(判决认定城镇户口的田立德是原始取得),二审跟再审已然维持了原判。同年黄岛区政府给我下了行政处理决定书(2014)1号,说我的219平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过程中佳缘婚纱摄影楼提供了虚假材料,我是通过合法买卖的形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处理决定是撤销我219平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随后我提出了对行政处理决定书(2014)1号的行政复议,青岛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出具了(2014)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行政处理决定书(2014)1号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进一步查清事实,妥善处理矛盾。但是至今没有任何政府人员联系我,让人费解的是国有土地依然存在我名下,房子确通过法院判决出另一份产权规城镇户口田立德买宅基地是原史取得!形成两份产权独立的严重错误,至今也没有解决我的奇葩问题,到是城镇户口人田立德取得了一份集体土地赔偿。2015年的时候黄岛市区政府又给我下了一份同样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书(2015)005号,说我的306平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过程中佳缘婚纱摄影楼提供了虚假材料,我是通过合法买卖的形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处理决定撤销我306平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随后我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找我协商并且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如果此次行政诉讼我胜诉会按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如果我败诉,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方案补偿,此次判决结果为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2015)005号决定,要求黄岛区人民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判决书日期为2016年7月4日,实际送达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收到。60日后黄岛区人民政府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决定。3个月之后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南村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复议黄岛区人民政府越权办证,黄岛区人民政府当即答复为(南政字)(2003)82号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佳缘摄影楼用于商住楼建设并无不当,申请人(灵山卫西南村)要求确认征用岀让给申请人(佳缘摄影楼)GX一26一931号宗地的行为违法无从谈起,责令注销于法无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72号决定书驳回了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请求。

  ?有无补充

  王:2016年7月12日我收到判决书,但在2016年7月11日灵山卫街道组织了警察和社会闲散人员等一百多人,对我家实施了违法强拆,拉走23车屋内物品,后我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结果为违反法律程序,强拆违法。后灵山卫街道不服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依然为维持原判,后我们双方协商,赔偿我屋内物品赔偿金56万元。还有一件事,就是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和我签订的《协议书》至今不履行赔偿我国有商住土地性质的房屋产权及相关物权和损失!我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协议履行赔偿,诉讼过程中黄岛区政府在相隔十多个月之后又以(2017)1号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根据1999年土地法认定原胶南市政府出让给佳缘摄影楼土地权行为没有报省政府批准属越权,确定权属为灵山卫街道西南村集体所有。但2018年通过省自然资源局信

  息公开查实王贵志名下已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187平方米,仅凭这187平方的土地使用权说明原胶南市政府越权审批无效就是荒谬错误的,乱用行政权制造冤假错案,剥夺百姓合法物权!其实我们当时是1995年购买灵山卫西南村土地建设房屋,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根据1987年第二部土地法,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因为该错误处理决定导致我一审协议赔偿败诉,我不服上诉到山东省高院后,高院维持了原判,我不服提起了再审,最高法驳回了我的再审请求。

  王贵志向记者出示了南政字第(2003)82号《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节录):你局在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过程中,査出下列单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而进行房地产开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分别进行了处罚。经研究,同意你局补办以下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王贵志向记者释明在82号胶南市人民政府文件第13、14项明确我的权利如下:征用胶南市灵山卫镇西南村原使用的建设用地219平方米,并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胶南辛河佳婚纱摄影楼,用于商住楼建设,出让年限50年;征用胶南市灵山卫镇西南村原使用的建设用地306平方米,并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胶南辛河佳缘婚纱摄影楼用于商住楼建设,出让年限50年。

  王贵志气愤的说:对胶南市人民政府已经以政府文件的方式确认给我的第13和第14项权利2015年12月9日青岛市黄岛市人民政府竟然故意违背事实和行政法律作出错误的青黄政(国土)决字(2015)005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该决定书第2页枉法的认定本机关认为,胶南辛河佳缘婚纱影楼在申请办理征用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采用隐满事实的方式,提供了内容虚假、与事实不符的资料,其行为属骗取批准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第七十六条和《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用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南政地字【2003】82号)中第十四项做出“征用胶南市灵山卫镇西南村原使用的建设用地306平方米,并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胶南辛河佳缘婚纱摄影楼,用于商住楼建设,出让期限50年”的批复。

  王贵志向记者介绍对这起行政机关乱作为的问题我在2015年12月18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为被告、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南村委会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7月4日作出了判决,一、关于青黄政(国土)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认定问题,被告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理由是胶南辛河佳缘婚纱摄影楼在申请办理征用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采用隐事实的方式,提供了内容虚假、与事实不符的资料属骗取批准的行为。被告作出这一认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有三组:1、对1995年时任西南村委会计的焦增普和现任西南村委书记兼主任陈兆彬的询间笔录;2、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说明;3、第三人出具的说明。焦增普和陈兆彬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主要集中于是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及是否交纳承包费的问题。而根据涉案宗地建设用地审批表记载,辛河佳缘婚纱摄影楼向原胶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时提报的申请资料有:用地申请估价报告、建设规划许可、定界图、原集体土地所有证。申请材料中并不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因此,土地承包合同并非补办用地手续时提报的资料,该合同是否系虚假或伪造与认定辛河佳缘婚纱摄影楼是否存在骗取登记行为无关。同样,申请材料中也不包括项目建设用地说明,该说明中载明的事实是否正确与是否存在骗取登记行为亦无关。因此,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和第三人出具的说明也不具有证实辛河佳缘婚纱摄影楼提交虚假材料的证明效力。综上,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河佳缘婚纱摄影楼在补办涉案宗地用地手续时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二、关于青黄政(国土)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伪造、骗取或者擅自涂改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土地证书,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上述两条规定。庭审中经询问,被告明确适用该两条规定作出了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处理内容,但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理内容,被告不能说明法律依据。据此,本院认为,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不足

  三、关于青黄政(国土)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程序问题

  《土地权属争议査处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査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第二十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ニ)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本案中,第三人在村庄拆迁改造过程中发现原告持有涉案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遂与原告发生争议,属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第三人向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撤证申请,该局应按照《士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调査处理工作。但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仅通过调取案和询问证人的方式进行调査处理,并未通知原告提交证据和参与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关于第三人所提出的征用涉案宗地未履行征地公告程序因而征地批复违法的主张,因该主张并非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所依据的理由,故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综上,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黄政(国土)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黄政(国土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王贵志摇摇头:这个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就是我的尚方宝剑,但万万没有想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和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南村委会根本就把这个判决当做废纸?我体会到了“官威”啊:穷不跟富斗、富不跟官斗。但我也决定和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决一死战。

  王贵志向记者说2017年3月6日我与青岛市黄岛区政府、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贵志诉称,原告在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南村拥有南国用(2012)第60112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306平方米,并拥有该宗土地上婚纱摄影楼一栋,面积779.92平方米、2015年12月9日,被告黄岛区政府作出青黄政(国)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撤销原告的(2012)第60112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306方米的土地登记,收缴原告的地证书,返还非法占用的地,拆除该宗士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原告不服、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2月3日,经被告黄岛区政府同意,原告(乙方)与被告灵山卫街道办(甲方)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宣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鉴于乙方对上述青黄政(国土)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乙方胜诉,甲方则按照青岛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对乙方进行补偿:…第三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可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2016年7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案作出(2016)鲁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被告黄岛区政府作出的青黄政(国)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被告黄岛区政府未上诉,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认为,南国用(2012)第G0112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306平方米是原告的合法财产,2016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灵山卫道办就房屋拆近补偿事宜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该《协议书》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履行(2016)鲁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一直拒绝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给予补偿,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为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按照《协议书》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在原告商住房原址上补偿原告商住房屋993.9平方米;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266.79万元;三、判决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王贵志向记者透漏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我就事实方面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而被告黄岛区政府提交的“黄岛区政府不应为共同被告”和“诉争的土地权属纠纷正在处理过程中,无法确定补偿对象和标准”根本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该黄岛区政府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行政判决书》《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答辩通知书送达回证》根本与我的主张不具备关联性,且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然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枉法的作出错误的判决。

  王贵志随即向记者出示了(2017)鲁02行初48号《行政判决书》:在涉案306平方米土地被确认为西南村委会集体土地的情况下,原告基于集体地补偿安置标准签订的《迁安置补协议》除因客观原因不能实行安置房屋的交付义务外,应予支付的货币补偿费用均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就涉案306平方米士地上房屋再次提出按照青岛市国有地折迁补偿标准安置房屋并赔偿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贵志的诉讼请求。

  王贵志对记者介绍:这个48号判决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按照程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作出了(2019)鲁行终898号《行政判决书》。目前该案已经提起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

  我再审的依据很充分,足以推翻原审48号和终审的898号判决:1、《协议书》生效条件已经成就;2、《协议书》第2条内容具备现实履行条件,再审申请人要求按照青岛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及赔偿各种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3、涉案《协议书》不依照约定履行将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利益;4、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就本案是否适用法律错误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包括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和山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及有执行力的规章。

  依照《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之规定“三、认真把握整顿规范的政策界限。(一)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建设项目用地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26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之规定“一、凡原《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实施后,新修订《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实施前批准立项,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已经施工(仅圈建围墙除外)或竣工的,但尚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用地均属遗留建设项目用地。

  三、违法用地的遗留建设项目,在依法处罚后,可以县为单位按项目相对集中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或省政府,按原《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批准完善用地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结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占用土地发生在1995年,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在2002年原胶南市整顿规范土地专项治理中发现违法占地后,2003年再审申请人执行了原胶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胶南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作出南政地【2003】82号《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国土局征用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符合上述规定,涉案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同时,原胶南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作出的南政地【2003】82号《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国土局征用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第十三条涉及上诉人219平方米的土地,该宗土地经过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复决字【2014】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撤销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同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并未提起诉讼,也没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因此,针对上述批复第十三条内容已经确认合法,且已经确认了土地性质系国有土地。而本案涉及

  上述批复第十四条内容,与第十三条内容仅土地面积不同,也应当确认土地性质系国有土地。

  此外,再审申请人完善用地手续是在全市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之规定,本次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目的在于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增强政府宏观管理和调控能力,推动经营城市工作和土地资产运营的顺利开展,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因此,在此背景下,对于再审申请人的用地手续进行完善作出批复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是国家为了经济建设征收土地。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第四章之规定相吻合,该土地管理法应当在本案当中予以适用,而不是适用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之规定,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和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之规定,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1、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结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发生在1995年,原胶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在2003年,即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2003年批复是否违法时对于实体问题(即本案原胶南市人民政府是否有权批准)应当适用旧法之规定,且按照原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并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也应当适用原土地管理法即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根据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原胶南市人民政府有权作出2003年批复,且在批复作出后逐级向上进行了备案,其行为并不属于越权审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共中央第十八届纪检三中全会中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来源http://www.rmfzchina.com/2021/rmfza_0824/13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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