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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21-11-22 15:02:36 来源:东方经济网 责任编辑:admin

  我们是青岛市市北区杨家群社区老党员张正钟(80岁)、张正铜(78岁)。今天,我们亲兄弟二人以一名老党员的身份给您写信,希望能在百忙之中关注我母亲曹素芳(已去世)宅基地使用权证被他人刮改一案。请求李方民院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对我母亲曹素芳(已去世)宅基地使用权证被他人刮改一案启动纠错程序。

  案情经过:我们兄弟姐妹共八人,父亲叫张忠桂,母亲曹素芳。全家人自解放前就一直居住在杨家群村45号,仅此一套房子,面积139.75平方米,早在1952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就为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户主为父亲张忠桂。1983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对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统一换发为《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仍为父亲张忠桂。1984年1月26日,父亲张忠桂去世。

  199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准备再次对1983年的《宅基地使用证》统一换发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时与母亲曹素芳一起居住在杨家群村45号老房子的是最小弟弟张正民以及妻子张美玲。在换证期间,恰巧母亲曹素芳住院治病,1983年的《宅基地使用证》就由弟弟张正民保管。接到村委换发新证的通知后,张正民就私下将1983年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户主张忠桂的名字刮掉,涂改成自己的名字张正民(事后从国土局调取档案后得知),并据此领取了崂集建字第633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时证上的户主为张正民。

  1995年,弟弟张正民去世。1996年,张正民的独生女病逝。其妻张美玲同年改嫁并离开杨家群村。

  2001年,时任合肥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杨家群村支书、杨家群工贸公司董事长的张守凯,决定对杨家群进行旧村改造。得到消息的张美玲,立即拿着崂集建字第633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婆婆曹素芳分割杨家群45号房屋财产。2002年9月8日,市北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如下:一、青岛市市北区杨家群45号房屋归原告张美玲所有;二、原告张美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告曹素芳补偿款9600元。

  母亲曹素芳不服,随后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原判。经张正钟、张正铜两人咨询律师后得知,母亲曹素芳如果想要打赢这场官司,前提需要先打一个行政官司,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张正民的崂集建字第633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才行。

  于是在2003年6月2日,母亲曹素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崂集建字第633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依法为曹素芳重新换发土地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审判长为吴爱敏。

  2003年7月22日,该案的审判长吴爱敏要求妹妹张秀红以母亲曹素芳的名义写了一份《撤诉申请书》,张秀红写《撤诉申请书》既没有得到母亲曹素芳的授权,其他的兄弟姐妹也不知情。

  但是法官吴爱敏在没有找母亲曹素芳本人以及代理律师核实的情况下来,就据此《撤诉申请书》违规下发(2003)青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曹素芳撤回起诉。

  事后经我们找妹妹张秀红了解后得知:妹妹之所以替母亲写这份《撤诉申请书》也是无奈之举,因为她是国家公务员,还是一单位领导,她受到了上级领导的重重压力。更主要的是杨家群村支书张守凯为了快速地拆掉母亲的这套老房子,就不想让这场官司再继续进行下去,在我们向法院递交诉状后,张守凯不仅给老母亲断水,断电,还组织黑社会在夜间砸玻璃,向院内扔石头,吓得老母亲夜夜睡不好觉,天天提心吊胆。张守凯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财富,不间断地给妹妹张秀红单位的领导施压,要求单位领导对妹妹张秀红进行处分。被逼无奈之下,妹妹张秀红以母亲曹素芳的名义写了一份《撤诉申请书》,递交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爱敏手里,目的是为了跟母亲曹素芳撇清关系,让张守凯不再找她的麻烦。张秀红还特意叮嘱法官吴爱敏,该《撤诉申请书》既不代表其母亲曹素芳,也不代表其他的兄弟姐妹,只代表她自己,目的是为了撇清她跟母亲的案子无关,让张守凯不再找她麻烦。

  据我们咨询律师后得知:在当事人未授权的情况下,第三人自行参加诉讼,发表代理意见,若非当事人追认,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判决,都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系生效判决,则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撒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003年的7月18日,张守凯就指使张美玲授权给杨家群村委,要求村委把老母亲的房子拆掉;张守凯还与张美玲达成私下协议,只要张美玲配合村委将母亲的房子拆除,就分给张美玲两套新房子。于是,在张守凯的操纵下,张美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让母亲曹素芳搬离杨家群45号。89岁高龄的母亲,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再加上张守凯指使黑社会进行威胁恐吓,当场吓得大小便失禁,从此一病不起,于2003年10月28日含冤去世。

  2003年10月27日,我们通过律师到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取档案资料发现:张正民办理崂集建字第633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权属来源证——1983年12月20日颁发的崂村建字“25192”号《宅基地使用证》是刮改的,该证上户主处的名字刮改痕迹非常明显。根据土地登记发证要求,土地权属来源证件涂改不能作为土地申报登记发证的依据。国家不但对土地发证的权属证件有严格审查要求,而且对土地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表格都有明确规定,国家《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明确规定,在地籍调查中,“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因此,在土地申报过程中,提供涂改的原始权源证明根本就不能作为发证的权源的依据。所以张正民提供涂改的1983年的《宅基地使用证》是无效的。根据国家《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依据此规定,1983年的《宅基地使用证》应当收回,给予注销,再行处理。

  经我们找多位专家鉴定,确认权属来源证户主姓名被刮改后,我们于2004年11月23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2003)青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该案。申请理由是:“2003年上半年,申请人之母曹素芳诉被申请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因不知原宅基地使用权证被他人刮改的事实,原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动员曹素芳撤诉(曹素芳之女张秀红再未经其母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其母亲递交撤诉申请)。2003年7月25日贵院(2003)青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决:准予申请人之母撤回起诉。后经律师取证得知: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在张正民名下的根由是因为原证被刮改而造成。不幸的是90多岁的曹素芳老人于2003年10月28日含恨而亡。申请人作为曹素芳的法定继承人,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公断。另,经查四邻张正铜、张可勤、张维沛宅基地使用证,更加说明25192号宅基地使用证是刮改伪造的。”

  2005年1月10日,青岛中院以“2003年7月22日曹素芳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我们的再审申请。随后,我们又向山东省高院提交《行政申诉状》,被山东省高院驳回。

  尊敬的李方民院长,自2003年至今,案件迟迟无法进展,老母亲在九泉之下死不瞑目。万般无奈之下,我们通过媒体给写信,期望您百忙之中能够关注此案,启动院长纠错程序,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来源链接:http://www.sw2008.com/html/news/2021/1122/62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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