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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恶意诈骗、金雀山办事处涉嫌渎职

时间:2022-02-22 10:38:31 来源:中视财经网 责任编辑:admin

  我叫潘玉玲,现在向媒体反映临沂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恶意诈骗侵占商户租金、金雀山办事处涉嫌渎职、不作为的情况。请求全国媒体记者和自媒体跟踪报道此事,以期望引起临沂市纪委、监察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的重视,追究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背后保护伞恶意诈骗、侵占商户财产的法律责任;追究金雀山办事处涉嫌渎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替我们广大商户讨还血汗钱。

  事情经过:2016年4月8日,我购买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陶然路交汇处东北角的项目“首联旺角购物广场”中地上二层C192、C193号两处商铺,支付购房款19万元,并与该公司签订《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三年后,若乙方(潘玉玲)选择不再拥有本商铺,乙方需要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则按照合同金额的120%进行回购。

  同日,双方签订《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潘玉玲委托乙方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代为运营、出租该商铺,由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在委托期间,无论乙方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是否盈亏,从2019年4月8日至2031年9月7日期间,每月4月8日,乙方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甲方(潘玉玲)指定的银行账号以划拨方式支付租金回报款,委托期限为2016年4月8日至2031年4月7日止。

  2018年10月24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给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下发临国土资罚决字【2018】1847号《行政出发决定书 》,要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1173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176010元。

  2019年8月2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下发(2019)鲁1302行审2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8】18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申请人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8】18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二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1173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组织实施,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三、对申请人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8】18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罚款176010元人民币以及逾期未缴纳按罚款数额的1倍加倍处罚,有本院执行。

  由于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自委托合同签订至今就拒绝支付所有委托商户的租金, 我被迫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29日,在兰山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我与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收取的租金支付给乙方。2021年3月15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下发(2021)鲁1302民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玉玲撤回起诉。

  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在我从法院撤诉后,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仍然拒绝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也没有组织强制执行,对该非法建设进行没收。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有领导为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充当保护伞,要不然该公司也不会有这么大的底气,明目张胆地坑骗商户且未受到任何惩处。截止到目前为止,该项目仍然由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运营,生意红红火火。并且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将收取的所有商铺的租金占为己有,拒绝支付给委托商户,据商户反应了解涉及商户大约600到700位,涉案金额高达九千万元左右!

  经我们咨询律师后得知: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售卖商铺之初,就向商户隐瞒了该项目是违法建筑的事实,已经涉嫌合同诈骗;在兰山区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要求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没收后,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仍然强占该违法建筑并收取租金占为己有,已经涉嫌构成恶意侵占公私财产罪,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办至今未按照法院判决实施没收,退一步讲,即便金雀山街道办没有实施强制没收的资格,但是也未移交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行为已经涉嫌渎职、不作为。

  尊敬的全国各大媒体记者以及自媒体,我们这些商户虽然多次拨打市长热线以及逐级信访,但是均无果而终。万般无奈之下,只好求助全国各大媒体和自媒体进行采访报道,以期引起临沂市纪委、监察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的重视,追究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及其背后保护伞恶意诈骗、侵占商户私有财产的刑事责任;追究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涉嫌渎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替我们广大商户讨还公道,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来源链接:http://www.ccepi.cn/ccep/2022/0221/50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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