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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被告多次申请拍卖被查封财产 法院“无动于衷”后被离奇自诉“拒执罪”

时间:2019-11-20 11:31:50 来源:文明视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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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寒风中的田志魁)

  2014年住齐齐哈尔查哈阳农场的田志魁拖欠于某货款,被于某诉至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8年12月28日改为九三法院齐齐哈尔人民法庭)。官司历经四年,至2018年3月农垦中院再审判决,田志魁偿还于某配件款本金及利息100万余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作为被执行人的田志魁,从2018年7月到10月4个月时间里,给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时任院长多次发短信、并先后4次书面申请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希望尽快对2014年查封的价值200多万元的配件和车辆及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法院却一直未启动评估和拍卖程序。

  2018年9月于某以田志魁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田志魁刑事责任。法院立案后,一审认为于某缺乏罪证,裁定驳回了她对田志魁的控诉。于某提起上诉后,农垦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2019年8月2日法官主持调解失败后,田志魁在8月7日被警方执行逮捕,羁押15天后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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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庭审图)

查封资产近200万元

  2011年8月,于某将其查哈阳农场万莹配件商店以75.4万元的价格出兑给田志魁。在一份落款日期为2011年8月12日、事先打印好的欠条上,有田志魁的签名。

  该欠条显示:2011年8月12日前还30万元。2012年8月12日前还30万元。2013年8月12日前还15.4万元。如果每次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按1分5厘计息。

  田志魁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分多次向于某还款31万元。

  2014年8月1日,于某将田志魁起诉至齐齐哈尔农垦法院,要求判令田志魁偿还剩余本息。田志魁称,欠条是于某事先打印好的,他签字时,欠条中没有利息约定,为此,一审、二审、再审……官司打了两个回合。

  2017年9月20日,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作出再审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田志魁偿还于某截止2017年8月24日配件款本金60.4万元,利息40.7万余元(执行中已给付3万元),共计101.15万余元;田志魁自2017年8月25日起按月息1.5分支付于某欠款本金60.4万元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2018年3月26日,农垦中院维持了再审一审判决。

  在该案审理期间,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根据于某2014年8月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田志魁的汽车配件4606件,价值约165万元、轿车一辆、建筑面积72.43平方米楼房一处(唯一住宅)、田志魁名下水田9.36公顷,其中短期承包田7.36公顷,长期承包田2公顷。

  2014年9月30日上午11时的一份《查封笔录》显示,法官告知田志魁和于某,“本次查封的配件由被告田志魁保管,可以进行变卖,变卖后需按田志魁自行所列的价格得款提交到法院保留价款”,田志魁和于某均表示“认可”。

  此后田志魁将陆续卖掉的被法院查封(活封)的配件款3万元,交给执行法官,于某于2016年9月23日打了收条,该笔款项被法院再审判决予以认可。

  接下来田志魁被连续两次司法拘留30天。2018年7月4日,执行法官让田志魁到存放查封配件的库房清点货物,发现少了15桶油品,随即以田志魁“不如实申报财产”为由被司法拘留15日。15天拘留到期后的7月19日,田志魁没离开拘留所,直接又被司法拘留15天,理由为“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

  田志魁的妻子吕宝娟介绍说:“不如实申报财产,是说田志魁没有将农场医药补助卡中的5000元进行申报。医药补助卡是农场统一办理发放,一直没激活没使用过,当年由姐姐吕宝民代领一直在她那里放着了,申报财产时确实是遗忘了这个卡,主观上没有隐瞒的故意,也不知有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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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的部分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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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的配件清单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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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查封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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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查封的住宅楼黄线内)

被执行人多次申请执行仍被诉“拒执罪”

  从2018年7月19日到9月20日两个月的时间里,田志魁的妻子吕宝娟多次给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时任院长林建华编发短信,要求对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以减少各种经济损失。但没有收到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任何回复。

  2018年8月6日,田志魁向齐齐哈尔农垦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执行他的被查封的配件、房屋、轿车,用来给付执行款。田志魁的书面申请仍然没有得到齐齐哈尔农垦法院的任何答复。

  2018年9月26日、9月28日,田志魁又两次提交书面申请,还是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答复,也不见法院有任何执行行动。10月30日,田志魁第四次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同样泥牛入海。

  田志魁在申请书中表达了自己的愤懑与不满:

  ……

  你们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处处应该为百姓着想,为百姓办事。不是输了官司就可以任人欺负。希望执行局领导尽快做出处理方案,我们会积极配合。

  ……

  货物查封你们不让卖,交给你们货款都说是私自变卖,我提供财产拍卖还款,你们一直不作为却一味让我拿现金还款。

  ……

  你们这样拖着,不但增加了我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我的名誉和精神上的双倍损失。

  ……

  直到田志魁被以拒执罪诉至法院,如何对查封资产进行评估与拍卖,农垦法院仍然没有拿出方案。

  2019年3月22日,田志魁又一次提交申请,请求尽快进入执行程序,对查封财产及早评估拍卖,给付执行款,以减少经济损失。

  6月11日,执行法官告诉田志魁,于某要求只对楼房和汽车进行评估,不对配件评估。“我们不同意这样的评估,要求对配件、汽车、楼房整体评估,当时要求查封配件是于某提出来的,因为配件查封导致商店无法经营倒闭了,现在她又不同意对配件评估,单独对楼房和汽车评估,这并不合理”,吕宝娟称。

  9月3日,执行法官告知田志魁,住宅、汽车已经评估完毕。汽车评估价为7000余元,楼房评估价12万余元。

  吕宝娟回忆当时的情景:“我问执行法官,为啥没对配件评估?他说,配件没评估,理由是我们没交评估费。我问他,6月11日,我当场口头要求网上询价,6月14日,又递交网上询价书面申请,你们没给任何答复。对此,执行法官对我做了笔录。在笔录中,我要求配件、汽车、住宅楼一起整体网上询价拍卖。”

  “这场纠纷就是因为我们承兑了于某的配件引发的,承兑的配件款是75.4万元,现在于某却又认为这些配件是废铁,不同意评估、拍卖,依她的说法,她把废铁兑给我们,向我们要75.4万元。我们多次申请执行全部查封财产,法院却无动于衷,利息一天天地增长,这些损失我们负担不起啊!”吕宝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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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30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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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11日申请书)

剥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合法权利的二审

  于某提起刑事自诉后,齐齐哈尔农垦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于某诉田志魁拒执罪自诉案,并进行了网络庭审直播。整个庭审活动进行了5小时32分钟。

  九三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于某以被告人田志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提起刑事自诉,因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且拒绝调解,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说服自诉人于某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经说服自诉人于某撤诉无效,遂依法于2月1日做出刑事裁定,驳回于某的控诉。

  于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农垦中院。

  田志魁及其辩护人介绍,他们没收到该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不知道该案是怎么审的,也不知道是什么结果。

  后来,还是吕宝娟给法院打电话询问,才知道这个案件已经发回重审。6月6日,田志魁、吕宝娟从九三法院齐齐哈尔法庭拿到二审刑事裁定书才知道,农垦中院5月15日以“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于某对原审被告人田志魁控诉的证据不足,部分案件事实未查清”为由做出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农垦中院上述刑事裁定书写道:“自诉人于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阅卷、询问上诉人,本案属于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故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

  田志魁的辩护律师说,“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遵循全面审理的原则,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及辩解,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农垦中院二审在未听取田志魁任何辩解、也未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情况下,就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严重违反程序,剥夺了被告人申辩的合法权利。”

  该案被发回九三法院再审。8月2日,法官找双方进行调解,未获成功。8月7日,田志魁被执行逮捕。九三法院逮捕决定书称:“有证据证明田志魁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跟着田志魁签署逮捕手续的吕宝娟说:“九三法院未经审判,逮捕证上就直接给田志魁定罪了!而逮捕讯问笔录上,有一句事先打印好的问答,直接替田志魁做了不利回答!”

  吕宝娟说的法院事先打印好的这个问答内容是——

  问:你对九三法院逮捕决定是否有异议?

  回答:没有。

  “如果不认真看内容,而是直接签字的话,那不是自认犯罪了吗?就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

  吕宝娟说,“田志魁最终在笔录上写下了‘对逮捕有异议,我没抗拒执行,我无罪,不认罪’这样的话”。

  8月22日,羁押了15天的田志魁,被九三法院取保候审。

  认为得到不公正对待的田志魁希望该案能够走出农垦系统法院审理,于是开启了申请回避之旅。从8月29日,田志魁收到九三法院合议庭成员书面通知书开始,田志魁向九三法院、农垦中院、黑龙江省高院分别提出异地审理请求。

  8月29日,田志魁以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未审先判”倾向向九三法院提起要求审判人员张某某回避的请求。该要求经过复议等程序被驳回。

  11月2日,田志魁邮寄申请,请求九三法院整体回避对该案的审理,请求该案由农垦系统之外的其他法院审理。

  11月7日,田志魁给农垦中院和黑龙江省高院邮寄了《异地审理请求书》,请求农垦中院及九三法院对本案回避,请求黑龙江省高院指定农垦系统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审理本案。

  田志魁认为,九三法院已对他作出了有罪推定,一旦该案在九三法院审理,必然会对他作出有罪判决,即便是他上诉,农垦中院也会作出维持的裁定。

  田志魁称:“多次要求对配件评估拍卖,自诉人不同意,法院也一直不回复,既不给解封,也不给评估拍卖,难道这些配件就这么一直搁置下去吗?现在又要给我扣上个拒执罪的帽子。”

  (二三里编辑 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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