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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出现的反常现象

时间:2023-01-06 12:12:53 来源:今日快报 责任编辑:admin

  近日,一位名叫林安平的泉州市民向媒体反映,他本人与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博大公司)、福建省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达鑫公司)、泉州市鑫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鑫源公司)、张雪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徇私枉法,与达鑫公司相互串通,通过各种反常手段帮助达鑫公司,巧取豪夺他本人个人资产1000多万元。

  林安平先生说,通过调取庭审记录可以看到,从一审的“债务加入”到二审的“人格混同”,主审法官是如何违反常理,罔顾事实,一边倒的帮助达鑫公司,为了还原真相,他现在将案件的经过和他通过庭审记录所看到的内幕通过媒体一一展现给社会,恳请全国网友以及法律界的朋友帮忙看看,他的这起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是否合理、是否公正?

  一审以“债务加入”为由作出判决,律师:站不住脚

  林安平先生介绍,2017年10月17日,博大公司基于其与达鑫公司的装修合同纠纷,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达鑫公司、鑫源公司、张雪峰及本人支付其装修工程款及利息共计一千多万元。2019年8月23日,一审法院以“债务加入”为由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17)0503民初7974号】,要他共同偿还本案100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

  林安平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以“债务加入”为由判决林安平需要承担共同债务是站不住脚的,其依据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中惠双桥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体现,达鑫公司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林安平持股期间)累计收到股东投资款7770万元,其中林安平本人的投资款为2500多万元。但达鑫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仅仅本人的投资款已经远超注册资本5倍之多,律师称,达鑫公司在林安平持股期间都是在施工建设,只有支出没有收入,按照有限公司制度,林安平的出资已经远超注册资本,不需再承担任何出资责任。

  二、达鑫公司在法院提交证据也证实了该事实:

  达鑫公司的提供证据5体现:达鑫公司使用林安平名下账户向王春明支付工程款1078万元;向苏明灿、蔡荣宗支付工程款160万元;向颜良跃支付工程款113万余元;向陈建忠支付空调工程款256万元。

  另外,本案所查明事实证明达鑫公司使用林安平银行卡支付博大公司工程款861万余元。

  仅仅上述达鑫公司确认及法院所查明的事实,达鑫公司已支出各项款项两千多万元,在达鑫公司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林安平作为达鑫公司一人股东,已完全尽到股东出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以“债务加入”为由作出的判决很明显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对林安平作出严重不公平的判决。

  二审突然冒出的“人格混同”

  2020年2月13日,林安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本案主审法官为泉州中院孙越法官。

  2020年4月24日,泉州中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本案,林安平称,庭审中没有任何一方提出他本人因与达鑫公司资产混同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安平说,2020年7月中旬,他的律师忽然接到法院通知,要求于2020年7月23日参加本案调查,在此次调查中却突然要求证明本人个人财产与达鑫公司不存在混同。

  林安平称,在2020年4月24日的庭审中,各方均未提出他本人个人财产与达鑫公司资产混同的观点,包括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全部庭审程序均已完成,照理只是等判决,然而,在时隔三个月后,二审法院突然以这个问题要求本人要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林安平猜测,二审法官是在公然协助达鑫公司了。

  为了证实他的猜测,林安平委托律师向法院调取卷宗档案发现:2020年4月24日开庭后,达鑫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代理意见陈述“人格混同”观点;达鑫公司所提交证明“人格混同”的证据亦是2020年7月23日当庭提交的,而7月23日所调查的内容恰恰又是“人格混同”。

  林安平的辩护律师称,林安平本人资产与达鑫公司资产的混同问题,是在二审开庭后三个月后才提出来,一审并未列为争议焦点处理,二审在审理这个问题上也极为仓促。

  “在林安平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后,二审法官却却故意不对该证据组织质证,而是2020年10月迅速的作出终审判决,案号为(2020)闽05民终1088号,以“人格混同”为由,判决林安平须对达鑫公司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对林安平极为不公”,该律师表示。

  “泉州中院作出的不公判决堵死了他本人就该问题的救济途径,也恶意损害本人的救济权和辩论权”,林安平有些无可奈何的说。

  律师:二审在证据的采信上严重偏袒

  律师称,2020年4月24日庭审时,达鑫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直到三个月后的2020年7月23日才提交证据,明显已超过“举证期限”,但孙越法官却听之任之,甚至主动配合达鑫公司再次开庭,并没有认定达鑫公司“超过举证期限”;

  律师指出,在本案审理长达三个月后,二审决定以“人格混同”为由再次审理,并通知7月23日到庭调查,达鑫公司当庭提交证据拟证明林安平与达鑫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法院当天就是否存在“人格混同”问题进行审理,要求达鑫公司在2020年7月27日前提供2014年-2016年的公司财务账目给法庭,并强调“保留公司账目是法定义务,如不能提供须承担不利责任”【2020年7月23日调查笔录第二页倒数第5行】;法院表示,达鑫公司可以向法庭申请调取本人的银行流水,同时认为:“证明个人财产不存在混同的举证责任在林安平,达鑫公司应予以配合【2020年7月23日调查笔录第二页倒数第1行】”。

  据庭审记录显示,法院明确要求达鑫公司在2020年7月27日前提供2014年-2016年的公司财务账目给法庭,并强调“保留公司账目是法定义务,如不能提供须承担不利责任”。

  林安平称,2020年7月23日的调查中,法院虽然要求本人承担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但同时要求达鑫公司提供财务账目予以配合。其后,达鑫公司未提供任何财务账目,导致无法本人无法按照程序申请法院委托审计;直到2020年8月24日的调查中,本人的律师再次要求达鑫公司提供账目,达鑫公司表示“不能保证公司账目的完整性”,始终没有提供任何账目。

  律师称,达鑫公司显然没有按照法庭的要求提交,但主审孙法官却罔顾调查笔录中的白纸黑字,没有让达鑫公司承担任何不利责任,反而对作为守约方的林安平苛刻至极,其表现如下:

  2020年8月26日,律师申请法院责令达鑫公司提供账目予以配合,但主审孙法官收到律师递送的材料后视若无睹。

  林安平说,在无奈之下,他只能提供财务人员此前所保留的电子账表,于2020年9月初委托中惠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及时将审计报告提交法院。

  林安平指出,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主审孙越官却对我们区别对待,不仅没有考虑系因达鑫公司拒不配合提交公司账目即审计材料导致迟迟无法审计,反而认定该审计报告是我们单方委托,审计材料未经双方质证,且该证据的提交时间已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认定。

  林安平称,二审这样明目张胆的偏袒,很明显是让达鑫公司一拖再拖,故意不提交公司账目,导致他本人没有资料无法进行审计。

  律师称,林安平虽然后来想办法弄到相关资料并形成审计报告提交给法庭,而主审孙法官故意不再开庭质证,直接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第16页第一段中认为:“该审计报告是林安平单方委托,审计材料未经双方质证,且该证据的提交时间已超过举证期限,亦未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可”,由此判决林安平要对达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孙法官在本案中的说法做法前后矛盾,出尔反尔,这种行为不仅是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中如果没有猫腻,谁都不信”。林安平无奈的对媒体表示。

  律师称,本案确实存在诸多蹊跷和违反常理的情形,二审在审理本案中,某些法官对达鑫公司进行赤裸裸的包庇偏袒,不顾人民法官的权威尊严,导致二审对林安平作出非常不公正的判决。

  林安平想问问二审法官,如此明目张胆的偏袒,对得起自己的初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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