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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未按时通知王某支付财产保证金,致使对方转移财产逃避追责

时间:2023-05-09 15:46:40 来源:微博 责任编辑:admin

  江苏省兴化市的王某与成某泉及他的前妻张某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至法庭。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在上诉期间,王某已经将《诉讼保全申请书》递交给法院,希望法院能够冻结成某泉名下的房产,给予查封。结果法院在受理申请书到通知王某缴费,有一个月的时间差,导致成某泉利用时间差,向他的前妻某琴,转移名下房产及银行卡中的资产,以此逃避了追责。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案件胜诉,由成某泉一个人承担债务,可其名下没有任何资产,王某无法得到欠款。

  此案是在2017年12月19日,法院立案受理。当时成某泉名下共有两套房产,一套在安丰,一套在兴化。于是王某在立案之时就同时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并缴纳了诉讼保全费,申请书中写明:希望法院能够将成某泉名下坐落在兴化市安丰镇润安花苑8号楼**室房产予以查封保全。

  王某在提交申请书后,一直都没有收到法院的通知。王某的代理律师多次通过官网查询,均未看到相关事宜,也没有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

  直至2018年1月12日,已经过去二十多天,法院才下达保全费保证金及执行费通知书,让王某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不交纳则视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王某随后向法院提交了这笔钱。

  可是,成某泉早就利用了时间差,在1月8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前妻张某琴,并将兴化的房产也进行了出售。最终法院执行的结果只是将张某琴名下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案件审理的结果却是由成某泉个人承担债务。王某申请的诉讼保全,根本就没有办法让成某泉去偿还相应的债务。

  为此王某向兴化市人民法院申诉。法院表示,张某琴跟成某泉在2014年就已经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张某琴所有。还表示在法院受理后,多次通知代理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法院依法对登记在张某琴名下的房子进行诉讼保全,希望王某可以息诉停访。

  可王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实际情况跟法院陈述的事实有出入,他本人并没有收到法院这边的电话通知,而是在2018年1月12日收到缴费通知书后,第一时间跟王某取得了联系。当事人王某表示自己是在2018年1月12日接收到了通知书,然后完成了后续缴费事项。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后,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在收到王某的申请书后,应当在两天内给予答复,并给出缴费通知,但在王某与成少泉、张晓琴此案中,法院推迟了二十多天,才向王某下达通知书,此行为已经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因为有了这么长的时间差,才让涉案的成某泉有了转移资产的时间。

  在2014年两个人就已经完成离婚,但是成某泉并没有将房子过户。刚好在判决书下达至法院未下达缴费通知书时间差,才完成过户,紧急转移财产。此行为存在很多可疑之处。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彻查此事,保障王某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此案中,因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延迟通知,致使王某的案情即使胜诉,也没有办法拿回应得的财产。因为法院下达通知书的时间差,给成某泉提供了转移财产的机会,就算他成为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依旧逃脱于法律之外。此案之中,法院的相关操作到底是个人疏忽,还是另有隐情?又或者是巧合让成某泉刚好把握了这个时间差,完成了资产转移?请有关部门调查甄别。

  来源: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882490459554381?id=230940488249045955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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