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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春医疗股权被空手套取,原股东险背巨额债务。

时间:2023-02-16 15:54:10 来源:搜狐 责任编辑:admin

  本人邹小明,名下有价值亿元资产的淮安市恒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公司被人以胁迫手段以四百万跳楼价格强取转让。期间对本人采用拘禁 威胁、殴打等非法手段,逼迫签下低价购买协议。在支付完30万定金,本人配合完成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后,对方取得公司控制权后,便拒绝履行协议。本人上告法院,想要追回公司,法院认定低价协议合法有效。现本人投诉无门,只得发布网络,寻求公道。

  淮安市恒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恒春医疗”,其经营范围主要一次性医疗器材的开发研制及生产。本人原是该公司的法人兼董事,在2018年6月25日,在涟水县开发区D工委副书J沈某的主持下,举行了交接仪式,与罗某斌签订了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规定,以110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95%的股权转让给罗某斌。该协议一式四份,在签署后,均由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保管。

  此后,本人就开始准备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可是在7月6日时,在涟水县经开区6楼沈某突然拿出由罗成签好字的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让本人签字。因与第一份协议在专利和付款方式上有出入,被本人明确拒绝了。

  在7月8日,本人就遭到了“黑社会”行为,社会闲杂人员困在公司,连续72小时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期间不断受到威胁、殴打、恐吓、威逼等,身心均受到严重损伤。当时本人有进行报警,有出警记录,但出警人员并没有将我解救出去。

  在此情况下,于8月24日,本人被迫签订了第三份协议。协议中规定,以400万的价格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罗成,协议生效两日内,罗成汇入本人账户30万,在本人完成协议约定的其他不合理条款后,十日内将170万汇入本人账户,恢复生产两年内,再将余款200万汇入本人账户。

  合同签订后,成都中药材采购供应站转了30万,之后本人也转让了全部股份,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将恒春医疗99%股权以3960000元的价格登记到第三人罗成名下,将1%股权以110000元的价格登记到案外人毕键名下。在本人完成股权转移后,对方才停止胁迫纠缠活动。

  在2019年6月19日,罗成为了不履行协议,以总负债超出合同约定,起诉本人。要求本人赔偿500余万元。经由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驳回了罗成的起诉。

  恒春医疗股权转让事情,本人一直都是在与罗文斌进行洽谈,签约第三份协议的罗成,我从来没有和他谈判过,我也不认识他。本人所认可的是第一份协议的内容,并且第一份协议才能代表本人的真实想法,第一份协议也一直都保存在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没有作废。事后,为了追回公司股权,讨回公道,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一审时,淮安市涟水县开发区D工委书J沈某表示“第一份协议”已经销毁,导致法院误判。后期经由本人向纪委反映,调查才得知协议并没有销毁,沈某有意说谎,因无法出示第一份协议,导致罗文斌、罗成两个人骗取公司股权。

  经过继续上诉,在二审时,法院认定表示第一份协议作废,之后履行的股权转让是第三份协议内容,因此驳回了本人的诉讼。可两份协议签约的人名不一样,第一份协议是罗文斌,第三份协议是罗成,属于一物两卖,不可视为延续将其作废。并且第一份协议是在沈某的主持及见证下签署,并且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保管。第三份协议是在本人受到不公胁迫后签署。

  而第三份协议的履行,也并未按照协议进行。“第三份协议”约定的是,本人以400万元价格将恒春医疗10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罗成,而实际去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是,恒春公司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第三人罗成99%和案外人毕健1%。二审法院在事实未全面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做出误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有双方约定、协商一致或法定的理由。“第一份协议”依旧存在,且合法有效,至今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第三份协议”是在他人身不断受到威胁而心有余悸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本人的真实意图。

  而法院也对这件事情做出认定,认为本人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与签订第三份协议的时间有一定的时间差,就认为本人不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签约。对方给与的威胁和胁迫并非只是短暂的,而是长期的胁迫。本人受到威胁,殴打,拘禁,是不能否认的事实。

  当时警方有出警记录,且警方出警后未对本人进行解救,此后导致对方变本加厉。对此事邹小明向涟水县公安局提出异议,但是公安局却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后期提出行政复议,依旧作出无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于是,继续向淮安市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反应,最后都会交由涟水县公安局作出判决。而本人被威胁之事,因无派出所证明导致法院认定无效。在此多重误导之下,导致本人的被对方近乎空手套取,甚至采取恶意诉讼的方式,企图再向本人索赔500余万元。幸得法院明辨,驳回了对方的恶意诉讼。否则本人不仅被其套取了公司,甚至还要赔偿给对方500余万。细思极恐。

  淮安市恒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高达千万元,经营着多项医疗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产品出口国外20多个国家,具有较好的名誉度和前景的公司。若按照第三份协议规定,本人作为该公司的原股东,以400万的跳楼价格,就将其转让。单纯从这一点来看的确疑点重重。同时淮安市涟水县沈某作为公职人员,在此次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犹未可知。在纪委答复中也明确表明沈某确有不当之处。

  在此案中,本人已经在涟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见证下签署了第一份协议,并由涟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保管,正常人是绝不会再次签署完全不公平公正的第三份协议的,并且第三份协议对比之下,将股权转让比例提升到了100%,反而将转让金额降由1100万降至400万。第一份协议的转让费用中是不包含专利在内的。而第三份协议不仅降低了价格,还要求包含专利在内。甚至连付款方式都是极为不公。换成任何一个人都不会选择放弃第一份协议而选择第三方协议。

  根据法院的相关文件显示,罗文斌涉嫌使用双重身份,其有两个身份,不同的身份证号码和住址,目前其双重身份的情况已经反馈给相关部门调查。

  希望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将这件事情重视起来,严格彻查相关涉案人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此次股权纠纷问题,归还大家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在对方不仅霸占了工厂,而且拒不支付款项。

  来源:https://www.sohu.com/a/641557737_121414029?qq-pf-to=pcqq.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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