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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无法拒绝的赔本生意-林業局L导入股我的林场承包经营

时间:2023-02-27 15:53:07 来源:腾讯 责任编辑:admin

  我叫卢治天,家住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江中村中六队。2010年我遭遇了一件以权谋私的事情,这件事情对我的不良影响一直延续至今。多方反馈无门,现不得已之下,将此事件曝光网络,寻求相关部门解决。

  2007年8月16日我和我儿子卢克东与宜州市德胜镇都街村都大屯8个生产队签订集体林场承包,承包期30年。当年我种下尾叶桉约350亩左右,到2010年初,黄某碧,银某春,韦某生仗着自己G务员的身份,软硬兼施强行让我同意他们以入股的形式参与我的林场承包经营。他们说如果我不让他们参与经营,树长大后我要砍伐他们就不批,让我血本无归。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只能同意他们参与。2010年4月签订《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协议前黄某碧、银某春、韦某生3人说,他们已商量好付给我50万元,在50万当中留5万元作为干股由他们3人分,实际要付款45万元,然而我实际收到约28万元左右。后续再无资金转给我。

  201O年5月22日黄某碧、银某春、韦某生、吴某业又和我补充签订《林地合伙经.营协议书》,该协议的规定股份五个人共同出资購买,共分为四个股份,黄某碧一股、韦某生一股、卢治天一股、银某春和吴某业共一股,每股以12.5万算,共计50万元。那么林地经.营股份12.5万,加上2010年实际我收到的约28万,我合计收款约41万左右,实际黄某碧、韦某生、银某春,侵吞我的干股约8万左右。

  后来我迁居不便管.理就委托他们三人进行管.理,有事商议,2012年后他们几乎所有的事都不和我沟通。13年第.一次砍伐卖树,我不知道卖了多.少钱也没有给我结算。13年韦某生和黄某碧私自将部分林地转包给他人,引起当地群众不满,告到Z府要求收回他们转包出去的林地。又因为这个林地当年是我出面租下的,所以我与都大屯群众产生了严重的纠.纷。我多次打电.话告知他们三人群众的意见,他们都置之不理。直到现在这件事情还没有解決。19年2月,林场第.二次销售林木,他们事先打好合同直接告知我定价为130万元。

  因为当时他们说已经和买家商量好了,我无奈只能同意。当时签合同买家没签名留空,后来我才知道买方是吴某业的儿子,他们以他的名义低价买入,然后198万卖给了另外一个买主。因为他们这次销售结束后,依然没有给我结算,我催促的时候也不理甚至把我拉黑。我在多番打探下才得知了这件事情的真.相。

  从他们强行入股我的林场开始,到现在他们一共侵吞我的干股8万+第.一次林木交.易80万未结算+第.二次林木198万未结算。我去F院上诉的时候,控告他们S嫌利用公职身份以权欺人,还公然违反《G务员法》参与营利性活动等强制性规定,但是同一个中院却有不同的审判结果,一审的F官认为这不是强制性规范,应该由管.理机关究责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二审F官认为我国《G务员法》和《民法典》都有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且Z央、G务Y也严禁D政机关和D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与民争利。

  这三个人,黄某碧是原河池市林業局党组S记(正处级),银某春是原河池市林業局G a局Ju长(正科级),韦某生是原金城区林業局J检组长(正科级),而我从事的是林场生意,绕不开避不过这个林業局。这三个人基本上就相当于林業局的一、二、三把手了,他们说让我血本无归是真的能让我血本无归的。那份协议我完全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我国F律虽然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F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举证难度太大了,尤其是我面临的对象是这样三个高高在上的大人物,我完成举证的可能性基本为零,而且就算我举证成功了,我要回我的林场了,那人.家手里的权利就是管我的,随便找个理由就能让我赔个底朝天。所以我的选择只有一个。

  2021年9月14日我到省j W进行反映。对方敦促河池市纪W再次受理该案件的审理和调查,至今两年多时间没有任何调查消息,我是一个平民的老百姓,我相信再大的官位、再硬的后台最后必须将受到F律的严惩!2022年10月10日河池市J W通知我过去,范主任和一位工作人员和我对接,由范主任口头回复四个问题,

  黄某碧、韦某生、银某春等三人虽然他们是公职人员,2003年G务院有文件规定允许他们经营经商,他们没有F法经营经商(2005年G家F律明确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

  黄某碧等三人在f庭公开宣声,J委领导打电话告知黄某碧没有事了叫他安心做事,我反映被控告人黄某碧等三人,从程序上说,实名J举控告,是否属实,被控告人的行为是否受到F律制裁,作为河池市J委,没有向控告人告处理结果,却先向被控告人通告结果,这属于严重的违规违纪。

  对于我控告黄某碧等人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嫌疑,河池市J委只表面单方面了解情况和单方面询问黄某碧,没有深入实地调查而表面由黄某碧的自己陈述。

  最后他们答复黄某碧等三人J委已调查,要给一份调查回复函,这份回复函要领导签字后才能给,过几天你拿,之后再联系的时候就各种推W,不是说不在单位,就是说领导还没签字,直接不接电话,甚至在和我约好时间我从两百公里外赶到后,却又称在出差。直到现在,这份回复函依然没有给我。

  其次,本人向河池市J委J察主要控告黄某碧等三人身为公职人员,公开违反公务员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违法从事经营经商活动。利用他们的特权与本人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受到组织的J律处分,并追究他们的f律责任。到目前两年的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调查结果和回复。

  黄某碧、韦某生、银某春他们3人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有多处房产,在南宁市也有房产,有名车等,黄家碧在南宁市、金城江区、都安县有多处房产、名车等价值数百万元。希望上一级部门查个水落石出。

  我是一个普通的农民老百姓,我相信F律是公正的,在此我恳请相关部门或上一级有关部门调查,还我一个公道!

  以上我所说的是真实,负法律责任。
来源:https://page.om.qq.com/page/OWnBf2BmL28AlIlONt8foPY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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