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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家质疑浙江三级法院在“滥用自由裁量权”

时间:2022-01-18 19:11:18 来源:观点网 责任编辑:admin

  原标题:“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法学专家就一起“千万股权收购案”进行论证

  中国青年网北京电(记者 宿希强)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已完成的千万股权收购案,4年后却因对一纸“会议纪要”的效力产生分歧,出现逾700多万元本息纠纷。该判例在业内扩散后,引发商界对“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的疑惑,以及对“契约精神”的再审视,同时引起法学界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的多位法学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书》,认为该“会议纪要”应该被认定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所谓700多万本息违反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有误。

  2010年1月18日,郑崇光、林筱玲转账给云南企业家董学和4000万元,共同投资入股云南某房地产项目。其中郑崇光投入2544万元、林筱玲投入976万元,两人计3520元,丁琦投入480万元。

  后因该项目存在亏损风险,郑崇光、林筱玲决定退出该项目,将股份转让给董学和。2013年12月2日,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丁琦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书》约定:郑崇光、林筱玲将股权转让给董学和,转让总价为5368万元——包含本金3520万元及利润1848万元。其中,郑崇光享有3868万元(本金2544万元,利润1324万元)、林筱玲1500万元(本金976万元,利润523万元)。协议还约定,因郑崇光欠丁琦1304万元,应付郑崇光3868万元中的1304万元直接转入丁琦账户。

  一天后的2013年12月3日,郑崇光出具书面证明提出:其所售股权中还有隐形股东赵汤进的910万元投资款及其股权收益473.6万元,总计1383.6万元,并要求董学和“直接将赵汤进先生的投资权益汇到股东赵汤进先生账户上”。2014年12月5日,赵汤进也明示董学和,不得向郑崇光支付1383.6万元收购款。

  《论证意见书》认为,郑崇光代持赵汤进的1383.6万元股权和其所欠丁琦的1304万元欠款,均已转移至董学和。后来,董学和也付清了赵汤进和丁琦的款项。

  2014年11月20日,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调整了付款的期限。2015年12月26日,三方在杭州再次变更调整了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并签署了《会议纪要》载明:总金额5368万元;代郑崇光支付李小婉1304万元(李小婉是丁琦的母亲);扣赵汤进910万元;一致同意免去800万元;待查已付多少?剩余年底付400万,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

  《会议纪要》强调,“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共同讨论一致同意”,“余额再另行协商支付日期”。

签定于2015年的《会议纪要》

  签订《会议纪要》后,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三方共同查账后发现,去掉付给赵汤进和丁琦的应付款,董学和已经超额支付郑崇光287.6万元。自此,董学和一直与郑崇光协商讨回287.6万元。

  但4年后的2019年7月,郑崇光突然反悔,并起诉董学和,要求向其支付股权收购款330.4万元及400多万元利息。

  “明明已经多付了287.6万元人民币,怎么自己还成了被告,还天降了400多万元的巨额利息?”董学和在诉讼过程中了解到,自己成为被告,是郑崇光时隔4年之后又不认可《会议纪要》中“一致同意免去800万”的约定。

  董学和讲述,800万元之所以被免除,是因为当时房地产市场行情极其不稳定,面临巨大亏损风险,他收购郑崇光和林筱玲股权也是为二人解围,二人也理解和同情他的处境,经三人多次讨论、友好协商,郑崇光和林筱玲一致同意免除投资利润1848万元中的800万元,而且不附任何条件,所以才形成了《会议纪要》中“一致同意免除800万元”的决议。

  在诉讼过程中,郑崇光也承认《会议纪要》是各方新的决议,是各方再次就还款金额、还款义务达成的新的约定。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和温州市中级法院均未采信《会议纪要》的法律约束力,反而支持了郑崇光的全部诉讼请求。“我认为,这是法官未调查清楚事实真相,滥用了自由裁量权。”董学和质疑。

  会议纪要是用于记录,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它不同于会议记录,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适用。

  会议纪要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判例事关商业操作,该案例引发业内讨论。2012年1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孙选中;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马擎宇等法学专家就该案进行了专门论证,并出具了《论证意见书》。

  专家们一致认为:2015年12月26日,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签订的《会议纪要》虽然名为“纪要”,但实为一个新的合同。《会议纪要》的内容对还款的时间、金额等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具体地约定,均是设立、变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参与的三方形成的新的合意,属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新的合同。而且,郑崇光在案件审理中也主张《会议纪要》是各方再次就还款的时间、金额达成的新的约定,其也承认《会议纪要》是三方形成的新的合意,是由三方当事人自主订立的,内容上不存在任何表示上的不清或理解上的歧义。

  郑崇光、林筱玲已明确表示无条件免除董学和800万元的债务,董学和无须偿还。上述《会议纪要》系三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会议纪要》明确约定,“一致同意免去800万”,这一内容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郑崇光主张免除800万是附条件的,但是《会议纪要》并没有对此进行约定,《会议纪要》中对免除800万元没有附条件的意思表示。

  关于付款时间、利息支付的约定,应以《会议纪要》约定为准。2014年11月20日,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虽然该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利息及履行期限,但在2015年12月26日,三方当事人签订了《会议纪要》,重新就还款的金额、时间进行约定,这是对《补充协议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补充协议书》中关于付款金额、时间的约定不再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会议纪要》约定,“剩余年底先付400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余额再另行协商支付日期”。可见,《会议纪要》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重新确认,以及对付款时间重新进行约定,而且并未约定利息,故债务的履行就应该以《会议纪要》为准。

  郑崇光代持赵汤进的1383.6万元股权和其所欠丁琦的1304万元欠款,均已转移至董学和。董学和已经超额向郑崇光履行付款义务,并未违约。根据《合同法》,赵汤进作为实际权利人享有处分权,郑崇光作为受托人应当服从赵汤进的指示。早在2014年12月5日,赵汤进已明示董学和不得向郑崇光支付1383.6万元收购款,所以,虽然《补充协议书》包含了郑崇光代持赵汤进的1383.6万元,但董学和无须向郑崇光支付,且董学和后续已将1383.6万元直接支付给赵汤进。而根据昆明市中院相关判决,郑崇光享有的1304万元收购款已经债权债务转移为董学和欠丁琦的1304万元债务。董学和在2014年1月支付了800万元给丁琦,剩余504万元也已直接支付给丁琦,因此郑崇光无权向董学和主张支付该504万元收购款的权利。所以,履行《会议纪要》约定后,董学和超额支付287.6万元,董学和已经履行了对郑崇光支付收购股权款的全部义务。

  专家们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2020)浙03民终2826号民事判决符合再审的情形,应予再审。

  浙江省最高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驳回董学和的再审申请”。

  理由是,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处理均无不当,董学和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收到驳回再审裁定后,董学和抑郁了,“为什么浙江三级法院都会支持一个反复无常,违背践踏契约精神的人;白纸黑字签的协议都能随意反悔,这对企业来说,谁还敢到浙江投资,《合同法》到底还能保护签署方的利益吗?”董学和认为,“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去判案子,为当事人主持公道,却肆意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对证据和事实依法作出正确判断,却肆意推理,做枉法裁判,这不是法治社会该有的样子,全国最著名的法学专家《民法典》起草者之一的杨立新在看了案子的一二审判决和证据材料后,认为有问题。”

  虽然被驳回再审,但董学和并没有放弃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他将继续用法律来捍卫公平正义,捍卫法治精神,捍卫法律根本,捍卫契约精神。

  随即董学和就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案件监督,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案件监督申请,将对该案件进行民事监督。

  原标题:一企业家质疑浙江三级法院在“滥用自由裁量权”

  原链结:http://www.jinrw.com.cn/zixun/4/5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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