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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双城:闫善国、闫善广的冤案何时能推翻?

时间:2022-09-14 15:04:56 来源:最强王者财经网 责任编辑:admin

  2021年4月8日,媒体以《黑龙江双城:一起因口角引起的纠纷闫善国、闫善广竟被判处死刑———闫成志37年泣血“秋菊打官司”何时了》为题报道了闫善国、闫善广在“八三严打”期间被双城县人民法院(现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1983)双法刑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的新闻报道。

  该报道披露以后在全国引起广泛的热议,同时闫成志也向双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申诉状》,但直到今天这个冤案仍然没有推翻。申诉人闫成志已经是82岁的老人卧床在家,案件何时能重见天日?

  8月9日记者再次驱车来到黑龙江省双城市乐群乡乐群村五委见到了闫成志:这个案子是我们家族心头的病,38年以来我持续的申诉和上访,现在已经垂垂老矣身体不能自理,家里失去了生活来源。但我坚信我的儿子是无罪的。

  闫成志老人说话困难,很难再继续接受采访。他颤颤巍巍的把《刑事申诉状》交到记者手中(节录):请求撤销双城县人民法院(现为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1983)双法刑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闫善国、闫善广无罪。

  申诉人闫成志为闫善国、闫善广之父。申诉人不服1983年9月5日双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83)双法刑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以杀人罪、盗窃罪判处闫善国、闫善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为闫善国、闫善广不构成杀人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闫善国、闫善广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1983年8月10日晚,时任当地派出所民警关禹峰等人在巡查时,用手电晃到在自家院中喂马的闫善广,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推搡,闫善广企图用木棍击打关禹峰但没有打到,后闫善广被抓到当时的大队办公室。闫善广之第闫善国得知后,前往大队办公室查看,发现其兄正被拷打,出于气愤,误认大队通讯员徐会才为民警而将其头部砍伤。可见,本案是从口角引起,而并非上述判决书认定的闫善广“寻衅报复行凶,企图杀害民警关禹峰”。闫善国、闫善广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第二、客观上闫善国、闫善广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

  从闫善国砍徐会才一刀后立即停止侵害并逃跑,徐会才送医诊断为头部外伤并缝合六针的过程与结果来看,其刀砍徐会才一刀,而力道亦不足以致命。可见闫善国没有希望或放任杀人结果发生,在事实上也没给徐会才造成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而闫善广更是没有实施任何与杀人有关的行为,故不构成杀人罪。

  第三、双城县人民法院(1983)双法刑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缺失,不足以定罪、量刑。

  判决书只是陈述了法院认定的事实而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便作出了判决。即便在案卷材料中,也只有审讯笔录与询问笔录。而其中几份审讯笔录及询问笔录中,也不难看出闫善国、闫善广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实施杀人行为。

  另外,更为重要的,无论是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据以认定人身损害结果的重要依据—司法部门的伤情鉴定,在本案中没有出现,取而代之的是当时公社卫生院的体检证明及诊断证明。而体检证明显示,徐会才是脑外伤,远没达到致命或重伤标准。

  基于以上事实,闫善国、闫善广的行为,不符合《刑法》(1980年1月1日实施)第132条构成要件,不构成杀人罪。即便参照1983年9月2日颁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闫善国、闫善广也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能以杀人罪判处死刑。

  综上,双城县人民法院(1983)双法刑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错误。本案为可能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重大案件,申诉人现提起申诉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八三严打”是特殊历史时期为了扭转当前国内刑事案件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纵火等严重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社会治安状态而采取的“从重从快”措施;但并不代表可以徇私枉法。必须按照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以及当时的严打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量刑和处罚。本案的闫善国闫善广没有主观故意杀人故意竟被判处死刑,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践踏。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来源:http://www.mhx1.cn/fazhi/1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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