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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追偿权纠纷中枉法裁判的新闻调查

时间:2022-09-12 13:27:37 来源:最强王者财经网 责任编辑:admin

  9月2月,郝丰国(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现住旬阳县仙河镇大龙王沟村1组,联系方式:15934259088)实名向记者举报: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和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追偿权纠纷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的(2019)晋0214民初544号《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214民初471号《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214民初921号《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我请求记者给予监督。

  记者认真借贷和听取了郝丰国,全面阅读了他提供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南人社函(2017)90号《大同市南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函》《申请》《大同市南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大同市南郊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民事起诉状》(2019)晋0214民初544号《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214民初471号《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214民初921号《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资料。认为这是两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且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案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山西省大同对郝丰国等人进行了专访:

  9月5日,在大同市的一家宾馆记者深入采访了郝丰国:我现在实名向各级领导举报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在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我和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错误的判决我偿还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2270936元的渎职案件。

  2019年12月30日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周玉柱、人民陪审员石川泽、李丽萍、书记员刘子义在上述案件中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我偿还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2270936元案件是枉法裁判。

  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我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主体,本案中大同市千盛柳园农业有限公司是发包方,合同相对人是山西西山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上述发包方与承包方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单位,是契约约束的权利义务主体。而该判决证据确认金城分公司从没有向被告支付过工程款项。根据契约约定垫付农民工资是金城分公司的义务,与我无关。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工资的行为是金城分公司的义务。我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造成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款项不能收回义务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也就是该公司为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270936元的行为与您没有任何因果关系。544号民事判决由您承担应急周转资金2270936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郝丰国随即向记者出示了(2019)晋0214民初544号《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节录),在该判决第8页“本院认为”错误的载明:本案中,由于被告郝丰国作为劳务队负责人不能及时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原告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社会稳定及消除社会不稳定影响,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筹措应急周转资金为被告郝丰国垫付了所欠农民工的工资,被告郝丰国又是申请应急周转资金受益方,作为受益方应当对原告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垫付应急周转资金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故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返还应急周转资金,应由被告郝丰国返还。关于原告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被告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丰国共同返还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2270936元的请求,因原告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际系为被告郝丰国垫付的工人垂资,并非为被告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而被告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丰国四者之间的劳务承包合同关系与本案原告为被告郝丰国垫付的工人工资,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因此原告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被告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丰国共同返还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2270936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对跟随的**律师就544号判决进行了求证:从(2019)晋0214民初544号《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10页判决如下:被告郝丰国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2270936元。

  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您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主体,本案中大同市千盛柳园农业有限公司是发包方,合同相对人是山西西山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上述发包方与承包方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单位,是契约约束的权利义务主体。而原审证据确认金城分公司从没有向原审被告支付过工程款项。根据契约约定垫付农民工资是金城分公司的义务,与我无关。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工资的行为是金城分公司的义务。我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造成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款项不能收回义务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也就是该公司为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270936元的行为与您没有任何因果关系。544号民事判决由您承担应急周转资金2270936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从原审判决郝丰国向法庭提供的: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邢文元和义伟兵是金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贵峰是安全员,义伟兵为金城公司代表人;2、钢材购销合同,证明张亮可以代表金城公司;

  3、组织机构表、地基钎探记录、发文薄、通知、询问笔录,证明金城公司已实际施工,应承担偿还政府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就(2021)晋0214民初471号《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同样是适用法律错误。在该判决第10页“判决如下”第2项载明:被告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郝丰国对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227093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对郑兴建(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322197008010016,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本县富世镇顺城街***号,联系方式:1893594867)向记者哭诉:我现在实名向各级领导举报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在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郝丰国和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错误的判决郝丰国偿还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2270936元的渎职案件。

  从该判决郝丰国向法庭提供的: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邢文元和义伟兵是金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贵峰是安全员,义伟兵为金城公司代表人;2、钢材购销合同,证明张亮可以代表金城公司;3、组织机构表、地基钎探记录、发文薄、通知、询问笔录,证明金城公司已实际施工,应承担偿还政府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就(2021)晋0214民初471号《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同样是适用法律错误。在该判决第10页“判决如下”第2项载明:被告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郝丰国对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227093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表明“大同市南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被告郝丰国向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将政府筹措的应急周转金2270936元先行垫付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该笔工资垫付款,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为先行垫付,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有权要求具有偿付义务的债务人返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应当承担义务的主体也就是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是应当由“法人”偿还“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和“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承担,郝丰国只是居间作为该笔案涉资金的“申请人”不是对案涉资金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我通过实名举报的方式由电视视频作证。

  本案千盛柳园老年公寓的发包方是千盛柳园,承包方是西山金城。西山金城诉称“没有实际施工”是错误的,在原审和终审的法庭调查举证阶段,已经求证实际施工。

  郑兴建向记者提供了(2021)晋02民终2188号《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第14页“本院认为”载明: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由于郝丰国不能及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筹措应急周转资金为郝丰国垫付了所欠的农民工工资,郝丰国作为应急周转资金的受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大同市千盛柳园农业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郝丰国四者之间的劳务承包合同关系与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郝丰国垫付了所欠的农民工工资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为被告告主张权利,是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而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郝丰国垫付应急周转资金后依法追偿不具有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故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判决大同市千盛柳园农业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记者对龚正斌(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2429197408082671,陕西省安康市人,现住旬阳县仙河镇尖山沟社区一组)做了专访:我现在实名向各级领导举报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在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郝丰国和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错误的判决郝丰国偿还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2270936元的渎职案件。

  该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错误的认定“因发包人被上诉人大同市千盛柳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向被上诉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导致上诉人西山金城分公司未支付上诉人带领的劳务队工程款,使得上诉人不能及时支付工人的劳务费。”郝丰国作为农民工负责人,在“千盛柳园公司”与“西山金城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致使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为了其带领的农民工权益,经农民工同意,代表被欠薪的农民工向被上诉人云冈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应急周转资金,其并非是以个人名义向云冈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的申请,而是以其带领的涉案工程被欠薪农民的名义申请的应急周转金,且该笔应急周转金不可能获批通过更不可能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手中,因此郝丰国并未从中受益,不能仅仅基于上诉人代表农民工申请应急周转资金而要求上诉人与其他法定连带责任人对于该笔应急周转资金承担连带责任。2、原审法院认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追偿。”郝丰国以西安凯丰劳务有限公司名义带领劳务队施工并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诉人承担垫付工资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千盛柳园公司追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记者对许学义(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902196503251515,四川省巴中市人,现住巴州区关渡乡灵江桥村**号)做了专访:我现在实名向各级领导举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郝丰国、大同市千盛柳园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郝丰国偿还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2270936元的枉法案件。

  本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和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对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把“自然人”郝丰国不应担承担案涉资金的连带责任而枉法的确认郝丰国承担。本案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和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诉称没有施工是错误的,实际情况上经过现场踏勘测量已经施工。由于大同市千盛柳园发展公司与相对方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没有解除,案涉“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就已经确认,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郝丰国不应当对案涉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郝丰国作为农民工负责人,在千盛柳园公司与西山金城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致使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为了农民工权益,经农民工同意,代表被欠薪的农民工向云冈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应急周转资金,其并非是以个人名义向该局申请,而是以其带领的涉案工程被欠薪农民的名义申请的应急周转金,且该笔应急周转金不可能获批通过更不可能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手中,因此郝丰国并未从中受益,不能基于代表农民工申请应急周转资金而要求郝丰国与其他法定连带责任人对于该笔应急周转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国中央第十八届纪检三中全会中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来源:http://www.mhx1.cn/fazhi/1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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