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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耕地,破坏祖坟!农村岂是“法外之地”?

时间:2022-10-19 15:46:50 来源:深圳论坛 责任编辑:admin

  我是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庄坞镇的村民,自2022年6月份起,相关部门在没有任何文件公示的前提下,通过断电、停水、威胁等方式强迫我签署土地流转协议,因为地里有祖坟,我提出要妥善安排好祖坟才能签署协议。而相关干部未经同意,直接强行占用了我的耕地,而且把大棚盖到了祖坟上。当地干部的行为是知法犯法,严重伤害村民合法利益和感情。

  具体情况如下:

  镇干部在实施建大棚项目之前,他们哄骗说“不用迁坟,祖坟后给留出6米,前面给留出十几米,坟地左右不建大棚”。因为所建大棚是东西向,我的耕地是南北向,这套方案如果实施,就会浪费比我的耕地还多的耕地,这套方案根本行不通,他们就是在“欺骗”签字。(村里别人家也有类似情况发生,说好不用迁坟,签订合同后,因施工需要,直接平了人家的祖坟。)鉴于他们的所作所为,我没同意签字。

  2022年8月24日镇政府干部说因为上面要验收,为了方便验收,让我配合他们的工作,先把地里的玉米收了,土地流转的事以后再协商,我相信了他们的话,配合了他们的工作,让他们收了玉米,并依规收取了他们的青苗补贴。(同村的其他村民有不配合上级验收的,连玉米补助款都泡汤了。) 但是当时我也再三强调:让他们收玉米,只是为了配合他们验收,跟土地流转没有任何关系。正因为我的这个“配合”,给了他们“混淆是非”的借口。他们后来在政府12345热线平台、兰陵首发平台回复称:“同意收玉米青苗,就是同意土地流转。”

  9月6日,镇Z府跟我协商答应给我补助2万元迁坟费用,让我迁出祖坟,进行土地流转,本着项目的发展实际需要,并且切实考虑到我们农民的基本利益诉求,我告知负责协商的干部:“等他们兑现承诺,我就签订流转合同”。

  9月14日,镇Z府没有兑现承诺,在我没有签署协议的情况下,联合开发商强行占用我的耕地建大棚,而且还把我的祖坟建到了大棚里。

  此后的时间里,我多次找政府热线投诉,庄坞镇政府避重就轻,敷衍塞责,一直回复是自愿流转的。在兰陵首发平台,回复说是我同意流转后来又反悔,再后来又说是开发商误耕的,简直是无稽之谈。打报警电话,警察说他们办不了,我让他们出具不予立案说明,他们说我是为难他们。走信访程序,庄坞镇信访办说该问题比较复杂,要等90天以后才能出具回复结果。

  镇政府分管负责人拒绝和我沟通,并说找再多部门,最后也要他给处理。他告诉村干部:“咱就给他熬。你就让他去镇里找,我就不见他,坟建棚里面,他找急了,他就把坟迁走了。那个地虽然没签合同,到时候我有办法”!

  10月8日,县信访局督促镇信访办处理,信访办人员信誓旦旦抓紧处理,几天后我电话联系他,他说一直没见到镇领导,需要等等再说。

  现在节气已过寒露,小麦播种的时机已经错过,他们的故意拖延,已经给我造成了新的经济损失。

  就ZF强占我家耕地、故意破坏坟墓的行为,我咨询了多位律师和法律相关人士,他们均认为村镇干部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当地相关部门领导出尔反尔,相互踢皮球,不予解决实际问题,属于慢作为、不作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第38条第一款之规定,强迫土地经营权流转;违反第39条之规定,未经协商土地流转价格,强迫农民接受低价流转;违反第40条之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签订流转合同,强行占用农民耕地。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开展经济发展工作过程中,我们的相关领导也要照顾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情感!  能沟通解决的问题为何一直相互“踢皮球” “敷衍塞责” 伤害老百姓?  在ZF联系群众的工作上,官僚主义要不得!农村基层,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来源:https://www.szaima.com/thread-34094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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