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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法院被疑支持厦门国际银行高利放贷

时间:2023-08-16 10:07:43 来源:今日快报 责任编辑:admin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203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的原告张锦山向媒体反映,他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李剑伸、陈素美、世达丰(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思明区人民法院采用偷梁换柱,找理由帮厦门国际银行虚构债权,明目张胆地支持厦门国际银行的高利放贷,致使案件得不到公正判决。

  张锦山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203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目前,张锦山已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张锦山与李剑伸借贷案情况

  2018年,李腾达、朱恩福、李正豪、李剑伸向张锦山借款350万元,由于李腾达、李剑伸等四人没能按时还款,2019年年初,张锦山将李剑伸等四人起诉到安溪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0日,张锦山申请诉讼保全李剑伸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钟宅五里35号501室 的房产。

  2019年,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524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判决李腾达、朱恩福应返还张锦山350万元及利息,李正豪、李剑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厦门国际银行与李剑伸签订贷款补充合同有虚增债务嫌疑

  2018年1月26日,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李剑伸签订《人民币个人经营性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李剑伸、陈素美以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钟宅五里35号501室提供抵押担保,授信额度为1103万元。

  由于李剑伸未能偿还厦门国际银行的贷款,2020年1月20日,在李剑伸房子被安溪法院查封后,厦门国际银行又与李剑伸、陈素美、世达丰(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原贷款1103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月25日,调整为2020年7月25日。同时新增条款,对于贷款本金逾期达3个月以上的,贷款人除应依照主合同约定的利率及主合同相关规定计算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各项罚息及复利外,还须自贷款本金逾期届满三个月之日起向贷款人另行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公式为:截止贷款本金逾期三个月之日计算得出的贷款人所欠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10%。

  2020年7月23日,厦门国际银行与李剑伸、陈素美、世达丰(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原贷款1053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7月25日,调整为2021年1月25日。

  之后,厦门国际银行与李剑伸、陈素美、世达丰(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个人经营性额度借款合同》、《补充合同》均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综上可以看出,李剑伸在他的房子被查封后,厦门国际银行还与李剑伸签署一系列补充合同,并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厦门国际银行的一系列行为有虚增债务的嫌疑。

  不合理的迟延履行金被张锦山提起诉讼

  2020年9月21日,李剑伸遂未偿还贷款本息,2021年3月9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根据厦门国际银行的申请,签署《执行证书》,厦门国际银行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李剑伸的房产由安溪县人民法院查封,执行过程中需由安溪县人民法院拍卖李剑伸的房产,张锦山对李剑伸申请强制执行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将厦门国际银行对李剑伸、陈素美、世达丰(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遂委托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因安溪县人民法院在制订执行分配方案时,张锦山对厦门国际银行申请执行的迟延履行金提出异议,被告知实体争议应另行起诉处理。

  由此,张锦山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思明法院的判决,张锦山的债权将一分也得不到

  张锦山的代理律师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厦门国际银行依据案涉合同向李剑伸等主张的本息及费用之和是否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上限年利率24%。

  律师认为,张锦山对李剑伸的房产诉讼保全查封后,厦门国际银行与李剑伸又约定贷款本金逾期达三个月,除了应按主合同约定的本息外,还应支付10%的迟延履行金。在认定是否超过年24%的利润总和时,律师指出,根据厦门国际银行与李建伸签署的一系列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时间,应当以逾期3个月这一时间点来认定,那么造成三个月的利润收益经过测算,已经远远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上限。

  而厦门思明区法院在计算是否超过年24%的限额时,法院却是将这些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的总和自2020年9月21日计算至拍卖成交裁定书生效之日2021年6月25日来计算,在时间上多算了6个月,这样算出来的结果,差一点就接近年利率24%,从而认定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

  张锦山认为,(2018)厦鹭证内字第06917号公证书所公证的《人民币个人经营性额度借款合同》、(2020)厦鹭证内字第7220号公证书所公证的《补充协议》中违约金(包括利息、复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律师费等)标准超过本金年利率24%的部分无效。厦门国际银行申请执行迟延履行金1100725.56元无依据,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执行申请。

  律师说,思明法院作出的(2023)闽0203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张锦山的债权将一分钱都得不到。

  律师:厦门国际银行的违约金远高于年利率24%

  李剑伸欠厦门国际银行借款1053万元,自2020年9月21日开始逾期还款。

  2020年1月20日,陈素美、李剑伸、世丰达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1、对借款合同第3.1条及补充合同(0304201801250110C-1)第1.1条修改为:主合同项下新提用的贷款利率自该笔贷款发放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利率浮动周期,利率一年一定,分段计息……贷款利率不得低于7.8%(年利率)。

  2、新增借款合同第16.4条,甲方于2019年1月25日提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1030000元,该笔贷款原到期日为2020年1月25日,现将该笔贷款中的部分贷款10530000元,到期日调整为2020年7月25日。

  3、新增借款合同第16.5条,对于贷款本金逾期达3个月(含)以上的,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第3条、第11.4条、11.5条约定的利率及本合同相关规定计算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各项利罚息及复利外,还须自贷款本金逾期届满三个月之日起向乙方另行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公式为:截止贷款本金逾期三个月之日计算得出的甲方所欠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10%。

  律师认为,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时间、数额是在借款人逾期3个月时即明确,当然是否超过年24%应当以该时间点来计算。

  律师指出,根据该《补充合同》约定,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李剑伸逾期还款,还应再支付增加1100725.56元的迟延履行金。延迟履行金加上这三个月的利息206354.78元、罚息31853.25、复利624.22(厦门国际银行提供的确认函计算表格体现),已合计1133202.81元,那么,该笔借款的三个月的利率为1133202.81÷10530000=10.76%,那么,换算成一年12个月来算的话,利率为10.76%×4=43%,利息为已远远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

  法院偷梁换柱支持厦门国际银行高利放贷

  厦门的一名资深律师指出,纵观思明法院作出的(2023)闽0203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在(判决书P9最后一行和P10第一行)可以看出,厦门国际银行在提交法院的《确认函》认定的是,迟延履行金1100725.56元是自2020年9月21日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欠款本息之和的10%,按照厦门国际银行向法院提交的《确认函》来测算,延迟履行金也远远超过年利率的24%。

  该律师继续指出,在(在判决书P10最后一行和P11第一段),思明法院却将厦门国际银行主张的数额自2020年9月21日计至2021年6月25日来计算,很显然,思明法院是将厦门国际银行3个月时间的利润化为9个月的利润,计算出利润总计1905464.42元,从而认定未超过年利润1924826.3元。

  律师称,三个月的利润化成9个月相差还不到20万元,即达到年24%的上限。显然原审法院是在偷梁换柱,找理由帮厦门国际银行恶意虚构债权,明目张胆地支持厦门国际银行的高利放贷。

  张锦山表示,厦门国际银行在李剑伸房产被查封后,还与第三人虚增债务,目的是为了让他的债权全部得不到偿还,厦门国际银行的这一行为,已是违法操作,损害他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无效行为,不应给予支持。

  原来源链接: http://cn.baijieit.com/2023/151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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