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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法条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权力的干预

时间:2024-03-12 16:18:38 来源:华夏小康网 责任编辑:admin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之所以能有如此高的关注度,是因为他所反映的正是我们所关心的。这些事情不管落在谁头上,都会影响一个人的命运,甚至改变一个家庭,以及名誉、尊严、自由这些最宝贵的东西。

  除了第二十条,沉睡的法条还有没有其他条款?

  山西大同阳高县订婚强奸案,到底是男方强奸了女方,还是女方在这桩婚事中另有所图?法院一审判男方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引发社会争议。

  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强奸。这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关于强奸罪的条款。这也是目前司法界公认的一个判罚标准。

  当我们习惯性机械化地套用法条,法律就成了冰冷的逻辑。

  因此,强奸罪的判罚标准和尺寸,其伸缩性之大,也将成为公众关注的“沉睡条款”。

  例如,发生在山东济南的一起情人之间的强奸案。

  男方李某与女方薛某是多年的情人关系。因女方拒绝归还男方200多万的投资款,女方便设计“制造”强奸。男方被抓后,薛某又去公安机关,说还有感情,自己的事自己处理。李某被放回。

  李某出来后,双方仍保持着情人关系。

  紧接着,薛某便以“强奸”这事作为谈判的筹码,要求李某放弃追要其欠的200万投资款,再拿500万块钱了事。在未达到目的的情况下,薛某又去公安机关要求逮捕李某,理由是李某对她不够真诚。但是,侦办机关已经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经市局及市检察院共同研究后,也作出了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于是,薛某便向区检察院递交材料,申请监督立案。区检察院便将此案给立上了。后经市政法委出面协调,此案才诉到法院。最终,李某因犯有强奸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材料来源,综合媒体报道)

  此案,感觉形式上构成,有结果、有行为、有意图,割裂开来在一个静态的特定的画面下,似乎就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法律的判定,不能定格在某一个点,甚至某一时间段内;法律要求强奸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发生在熟人之间、情人之间的强奸行为,需要对案发前后,双方的一切交往事件进行综合分析,防止错判。

  在该案判决出来后,很多网友称,都是老情人了,还属于强奸,法院也不认真调查一下女方的目的是什么?

  当然,夫妻之间,如果妻子不同意,男方也有被判强奸的可能。

  强奸罪因其比较敏感晦涩,其具有保护女性弱势群体的倾向,有些判罚备受争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也就成为沉睡法条。

  因此,“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成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

  回归到济南这个案子,有很多蹊跷的地方。

  首先,有无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据有关媒体报道,薛某住的房子,是李某出钱租的。李某去出租屋内与薛某见面并发生关系,也是很正常的。在“案发”的前一天,李某去出租屋,与薛某发生了两次关系后,李某拿出一个曾向薛某公司投资200万的投资合同,让薛某签字(之前未签),薛某却让李某明天来了再签。待李某第二天再去时,发现房间密码换了,便拿钥匙打开房间的门。进去后,李某发现薛某一丝不挂地躺着。俩人发生关系时,薛某说刚认识一个男友,李某非常气愤,便抢看薛某手机,俩人发生肢体冲突。事毕,薛某报警称遭强奸。

  李某出来后,薛某又找李某及其律师关于经济问题进行谈判,并索要500万,如果不同意,就通过关系把李某送进去。这样前后一分析,充分说明薛某就是拿强奸作为要挟李某的筹码,让李某放弃200万,再拿500万,强奸是假,要钱才是她的真正目的。

  所以,侦办机关在综合了解分析这些情况以后,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就连市局和市检察院也都认同侦办机关的结论,维持不予立案。

  二是公诉机关是否涉嫌违规办案的问题。

  薛某在去区检察机关送材料的时候,是一把手亲自接待的。区检察机关要求侦办部门以暴力强奸立案。虽然立上了案,但李某这个涉嫌犯有“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却没人管、没人问。立案半年后,区检察机关对此案一直也没有诉,中途还给李某办了个取保候审。

  所以,问题就来了:一个区检察机关怎么能否了上级领导部门的决定,越级越权办案?再一个就是,在薛某递交的材料中,区检察机关难道有什么重大线索和新的发现?如果没有,你要求立案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涉嫌滥用职权或渎职问题?第三个就是,一把手亲自接待,虽然也能说得过去,但是薛某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过,她检察机关有关系,一定要把李某再弄进去。是巧合吗?这不得不让人生疑。

  此案的关键,在于办得合不合规、合不合法?假如真的违法违规办案,这案子就没有以后了。

  第三是政法部门出面“协调”的问题

  2021年11月1日,薛某在自媒体号上发了一篇网文;11月3日,时任市政法部门副书记的孙副书记便以此理由召开公检法会议专门“研究”此案,当天作出批捕决定;11月4日,李某被逮捕。此次会议,无人去核实网文的真实性,也没人提出此案曾经三级部门作出过不予立案的问题,变成了直接研究抓人的“抓捕会”。

  会后,市检察部门一把手指示区里必须一个礼拜之内诉出去。区检察部门在没有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断章取义的办法,仅对“案发”时的片段文字材料作为公诉材料诉出,此案才进入了庭审程序,最终导致了这个冤假错案的发生。

  办案程序涉嫌违法,这样的办案结果公正性可想而知!

  第四是司法判决和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

  法院作为司法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对案情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然后作出裁决。

  从判决书来看,审判机关并没有什么新的发现和事实,完全依照检察机关的材料作出的裁决。所以,被告及其家属不服判决,便委托律师,多次向法庭要求查看同步录音录像。但是,直到现在审批机关就是不给看。

  强奸罪,尤其是暴力强奸,作为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应当有同步录音录像,且作为证据材料随卷宗上交至法院,而法院应当结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五十条:“……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法庭不给被告及律师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部门没有移交同步录音录像,还是同步录音录像有问题而不敢给看呢?

  那么,济南一审和二审审判机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全面核对和审查?对此,审判机关并没有一个明确态度。

  后来,二审主审法官告诉被告家属,是“院领导研究”决定“认为没必要给看”。这样的答复怎能服众,难道就这样搪塞过去了?。

  再就是,薛某告李某强奸后,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让薛某急于保全自己的财产,其怕李某真的起诉了她,会倾家荡产。于是,薛某向律师咨询虚假诉讼问题,找人告自己制造虚假诉讼,其公司的应收款“安全”地到了自己的腰包。其不知,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薛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其在虚假诉讼供述中承认,制造虚假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还李某的钱。

  可见,薛某为了逃债,不惜以身试法。其认为只要将李某送进了监狱,欠款就可以不用还了;让他人告自己可以保住财产。所以,才设局制造“强奸”,请人做假账,制造虚假诉讼案,一切都是因钱而惹的祸。其做法即狠毒又幼稚!即便是这样,仍有一部分人为其撑腰蛮干,突破法律的底线。

  现实中,仍有很多像济南这样的案件发生着。女方告男方强奸,是真是假,其真实目的是什么?需通过案发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串联起来综合分析,才能求得真相,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也应该作为沉睡条款被唤醒。其实唤醒的不只是机械地运用法条者,更是需要法律的践行者站在人性、人情的角度,运用发展和与时俱进的眼光和理念,敢于挑战,勇于承担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如果说,《第二十条》揭露的是机械运用法条导致冤案的发生,那么,济南这起案件折射出来的却是法律的制定、执行者,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作出如此有争议的判决?该案从立案、公诉到司法审判过程中,涉嫌存在程序上的违规违法问题,从中我们看到了背后那只无形的权力之手。正如被告家属所言,法院的人告诉他这是个“政治案件”。

  法官都是法律专业“刻板”出身,每个案子运用法条的“出错率”应该微乎其微,为什么现在的冤假错案这么多?腐败应该是最大的罪魁祸首!一个普普通通的所谓强奸案,怎变成了“政治案件”,似乎已经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确需要持续落到实处。

  来源:http://www.hxxkw.org/dujia/rdxw/243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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