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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狮:村民质疑征地程序不合规、补偿方案不合理

时间:2023-10-24 15:24:37 来源:烽火资讯网 责任编辑:admin

  垃圾堆放在彭田村石鼓山。受访者供图。

  近日,福建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村民蔡天造向媒体反映称,政府向村民征收土地既没有出示合法的征地文件、未提前告知、未举行听证会,也没有向村民确认被征用的土地亩数,还以各种名目侵吞生产队共有土地,把生产队土地转至其他无土地的村民名下,让他们得到土地补偿。更让他感到惊讶的是,自己并没有同意并签字,政府却把自己家族人口所分得的13亩土地强行征用,只是通知他到镇政府签字即可拿到土地补偿款。

  镇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引发村民不满

  据蔡天造反映,早在2004年,灵秀镇政府就曾多次试图征用彭田村石鼓山600多亩山地。但经镇政府初步估算的土地面积只有300亩,村民无法接受。在村民们的强力阻止下,征地工作被暂时搁浅。

  此后,彭田村村干部就把石鼓山出租给他人作为垃圾场长达10多年;还有部分土地出租给他人养猪、做炼油坊、铺设道路,挖掘山地加工洗沙出售等。也有部分村民私自侵占土地,种植龙眼树,有的还在山边建造厂房。

  面对土地被侵占,蔡天造自2021年至2022年期间曾多次向石狮市灵秀镇政府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处理。

  为了弄清自家的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今年2月11日,蔡天造通过石狮市长信箱投诉,反映彭田村村委会侵吞自家土地,要求退还种植龙眼树的7亩土地,退还其于1971年向村集体购买的2亩石窟土地,并退还位于尖山下和大坝边的4亩山地。

  今年3月1日,石狮市灵秀镇政府经调查核实回复称:“因石狮市重点项目石狮网商园建设需要,灵秀镇政府征收彭田村石鼓山土地。信访人反映的土地系彭田村第10、14生产队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经第10、14生产队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征收和补偿款发放程序符合法律要求。信访人主张退还的土地,无法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未得到彭田村村委会或其所在生产队村民代表认可。按照征地补偿方案,种植龙眼树的7亩土地为第10、14生产队责任地,按各户承包面积补偿;尖山下和大坝边土地,2亩石窟土地,为彭田村第10、14生产队集体开荒地,开荒地归入公地,按公地分配补偿。”

  对此回复,蔡天造很不满,此后又向泉州市12345市长热线反映。今年7月27日,石狮市灵秀镇政府在回复中才明确蔡天造夫妇的土地折合1.325亩,公地补偿款因未签字领取,目前征地补偿款在镇政府指定银行账户保存。

  村民质疑征地程序违法,个人承包地无端变公地

  对于灵秀镇政府的回复,蔡天造感到很是无奈和不解。因为政府没有经过村民同意就强行征地,才导致每家每户的土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这些最基础的问题都未落实清楚,更未说明土地补偿到底由谁说了算,又依据什么标准来赔偿。

  据蔡天造介绍,早在1962年,生产队按劳动人口分地时,他家就分到4亩山地,分别在尖山下和大坝边;1971年,因为自己家要盖房子需要用石头,蔡天造又向村集体购买了2亩石窟土地用来开采石头。1981年3月,生产队又分给蔡天造家族10口人共7亩土地。由于这些地大都是山地,他家就种植龙眼树、花生、地瓜等农作物来增加收入。

  蔡天造说,这些山地虽然当时都没有土地承包证,但生产队对各家的土地面积、四至范围都很清楚,现在怎么就变成集体所有了呢?

  蔡天造表示,政府要征地,自己肯定全力支持。但既然要征收村民的土地,为何没有向村民公布征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连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附属物是否也计算在补偿范围内,村民们都不清楚,这种不合理、不合规的征地补偿方式所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弥补?

  对于蔡天造所反映的问题,灵秀镇政府则表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符合程序,目前大多数村民都已经领取了征地补偿款,蔡天造是因为不认可村里的分配方案而拒绝领取补偿款,但这并不影响土地征收。因为土地是村集体所有,征收补偿协议由村集体和政府签订,不可能与每一户村民签订合同,并且政府早就把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了村委会,补偿款一直都在镇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保存,随时可以签字领取。

  专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前,须预先发布3份公告

  对于蔡天造所反映的问题,有关法律专家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之前,必须预先发布3份公告,少一个征地行为就会涉嫌违法。

  第一个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它预示着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式启动。

  第二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提出书面意见的,征收部门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予以明确的公告答复,给出修改或者不修改方案、召开或者不召开听证会的理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未公告方案的情况下直接拿着协议上门入户要求签约是不合法的,农民有权予以拒绝,促使征收方严格履行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

  第三个是征收土地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的作出前提是项目签约率达到规定的比例(一般认为不应低于90%)且组卷报批后取得了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在法律上相当于县级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需要强调的是,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预示着针对尚未完成签约的“剩余户”将陆续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份决定是对具体农户补偿安置的结论性行为,被征地农民若对此不服,有权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一般而言,在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地上尚有房屋、青苗和其他附属物存在的情况下,任何建设项目动工建设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农民有举报并要求予以查处的权利。

  由是观之,在灵秀镇彭田村相关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确实如蔡天造所反映的,未按法定程序发布上述公告,未向村民及时公布包括征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信息,则涉嫌征收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

  来源:http://www.yaoyusheng.com/zixun/1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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