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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河南杞县王世强霸占合作社12年引发的黑幕!

时间:2024-04-28 16:37:21 来源:百度 责任编辑:admin

“王世强趁我不在,编造虚假合同,霸占我的合作社12年之久,两级法院来回判决六次,判决结果前后矛盾,另外王世强和吴卫东因为在本案中寻衅滋事、私刻公章、伪造合同被刑拘期间,却因背后保护伞的操作被取保,这不是拿法律当儿戏吗?严重挑战了法律底线。”杞县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法人李新站愤怒地说。

王世强到底为什么霸占杞县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为什么会出现三份合同?又为什么说第二份合同是虚假合同?两级法院为什么来回踢皮球,其背后的目的是什么?吴卫东与王世强为什么因为本案被刑拘?刑拘之后为什么能够取保?李新站的陈述是否真实?......

随着李新站的陈述,逐渐揭开了王世强霸占田园情蔬菜合作社12年的黑幕!

1、 回乡创业,却身陷囹圄

据《河南科技报》2021年9月17日D8版《浪子回头金不换——记杞县李记豆佬创始人李新站》报道,李新站1973年出生于杞县五里河镇史庄村一个农民家庭,他从小就有一个梦想:等我长大了,一定要带动更多父老乡亲走上致富路。也就是从那时起,他就立下了改变家乡面貌、报效家乡父老乡亲的决心。

《河南科技报》2021年9月17日D8整版报道李新站先进事迹

通过自身努力,李新站考入郑州市建筑专业学校。毕业后,到河南省七建公司工作,任新乡区域项目经理。随后又参与河南教育学院住宿楼、省军区幼儿园教学楼、河南省戏曲学校排演场等建设。在这期间,他不但学到了本领、积累了经验,也攒下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2008年,受河南省杞县政协组织的“回乡创业”的邀请,加上“等我长大了,一定要带动更多父老乡亲走上致富路”儿时的梦想。 2009年,李新站回乡创业,先是投资500万建了一个旭旺养殖专业合作社环保饲养基地,发展养猪事业;随后又投资1500万元注册建设占地42亩的杞县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蔬菜产业。2010年2月,合作社被县委县政府评为“优秀专业合作社组织”,李新站也被杞县县委县政府授予“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还被县政协评为“政协委员示范工程”。

“新站这孩子脑子灵得很,知道杞县是农业大县,先养猪后搞蔬菜,接地气啊,有大出息!”村里的老人提起李新站总是赞不绝口。

但,令人遗憾的是,也就是杞县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改变了他人生轨迹。

当时,他把合作社建设项目承包给郑州宏岳建筑公司,在施工期间,宏越建筑公司因为资金问题导致项目进展缓慢,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李新站出面赊账500多万的建筑材料,后因无法按时支付,材料供应方以合同诈骗罪报案,2009年,李新站被刑拘,由于李新站在狱中表现良好,减刑两年后与2020年5月出狱,这是后话。

李新站服刑之后,“很快就回来了”的希望彻底破灭,合作社彻底烂摊子了,并且当时虽然已经支付300多万,但合作社还拖欠700多万建设账款亟待偿还,纠纷不断。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于是李新站委托胞姐李桂玲将厂房卖掉用于偿还合作社债务。

至此,李新站陷入人生低谷,这也为本案埋下伏笔!

二、一次交易,三份合同

2012年2月份,在合作社副总徐州福的推荐下,李桂玲与杞县鑫之源电子加速器保鲜中心(以下简称鑫之源)负责人王世强进行洽谈合作社出售事宜,2012年3月18日,双方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一份内容十分简单的协议书,原文是: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法人李新战因触犯法律,现在服刑期间,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创建,法人李新战愿将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以伍拾万元转让给王世强,并将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建厂时的一切债务和贷款,转让给王世强偿还,同时公章和营业执照作废。此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反悔方负一切法律责任(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是李新战独资,没有股份)。

2012年11月18日李桂玲代表李新站与王世强签署的第一份协议

概括地说,这份合同就一个内容:王世强以现金50万和承担合作社建设的全部债务购买整个合作社。

11月份,王世强向李桂玲支付50万元。

签了合同一周内,王世强也如约支付了50万现金,按说合同已经履行了,但是,意外却发生了——王世强耍赖,拒不承担合作社建设工程的债务。

12月初,李桂玲带着徐州福去给王世强商议偿还合作社债务问题,“不可能,我怎么知道(合作社)欠多少债务啊?这样谁都可以来要钱啊,那不是瞎扯吗?等他(李新站)出来之后再说!”王世强说

“这合同刚签几天就不认啊?哪有你这样的人啊!您不承担,那欠的债务怎么办啊?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你也用不了(合作社)啊!”李桂玲着急了

“我不管,反正我不可能承担的,这事以后别找我了!”王世强拉开撵人的架势

一语成谶,法院还真的开始执行合作社拍卖的事情。

12月5日左右,王世强突然约上李桂玲、徐州福以及村书记李怀超在油漆厂见面,王世强说目前法院在强制执行合作社,为了应付法院的执行,咱们再签署一份合同,说完就把已经拟定好的合同给李桂玲看,李桂玲一看,吓了一跳——厂房总计价格只有148万,不到实际价值的10%。

看到李桂玲如此反应,王世强说:“你放心,这份合同是假的,就是为了应付法院的,证明厂房卖给我了,我找关系法院就不能执行了,这事等李新站出来之后我俩在商定后面的事情。”此时,村书记李怀超也这么说!

王世强伪造的第二份合同照片以及造假证据所在

尽管王世强和李怀超都这么说,但是李桂玲的心里还是不踏实,拒绝在合同上签字,王世强为了造假更彻底,让李桂玲和徐州福分别打了两个98万的收条,这样有了前面的50万的收条加上这98万的收条恰好是148万。

也就是说,王世强以法院执行和要回50万为由骗取李桂玲和徐州福完善了合同与收据。

但是,法院也不是傻子,当王世强将这份虚假的合同和收据提交给法院时,开封中院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不予认可!因为,一方面这如此大的厂房不可能就值148万,另一方面是执行款的额度远高于148万。

另外,这份合同有5处明显造假:

1、李桂玲并未在合同上签字;2、段超是乳名,身份证名字叫段永威,他表示合同上的字不是他签的,如果他签的话,他一定签段永威而不可能是段超;3、根据村委会书记李怀超证证言表示合同上签盖的村委会公章是假的;4、合同下面的文字是李怀超所写,并非王世强所写;5、148万那份合同第二页下面的内容写得十分清楚,付款后有法律效力,此款未付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原合同(第一份合同)执行。

2012年12月份,王世强在没有完全履行2012年11月8日签署的合同的条件下,安排村副书记吴卫东等人殴打李新站的哥哥李怀建,推倒合作社围墙,绞断门锁强行进入霸占合作社至今。至于吴卫东收取王世强42万的保护费将在后面细说。

王世强提供的第二份虚假合同被法院识破之后,2013年3月15日,王世强再次找李桂玲洽谈合同的事情,合同约定的合作社总价款是14000万元,所有债务均由李新站自己负责。当时李桂玲在开封居住,就委托徐州福代理洽谈和签署合同。

王世强、铁春光与李桂玲委托徐州福与签署的第二份真实合同

“这个价格比较合理,因为已经支付300万的同时,还欠工程款700多万,还有前期场地租赁费、人工费、建设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加起来也在1400万左右,这与评估公司鉴定的1250多万差不多,所以我让徐州福签署了。”李桂玲说

2013年12月26日,开封市太阳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汴阳估咨字(2013)第13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合作社估价为12542900元。

2015年11月13日,鑫之源公司(王世强和铁春光)向合作社(徐州福)支付转让款 50000元,还剩余1395万元。

经协商,铁春光(王世强的合伙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合作社(徐州福)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还款计划甲方(杞县鑫之源电子加速器 保鲜中心)已支付乙方(杞县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合同款 人民币伍万元,余款壹仟叁佰玖拾伍万。经双方协商,余款还 款计划如下: 一、甲方在工厂建成后支付乙方余款总额的10%, 计壹佰叁拾玖万伍仟元。 二、甲方在工厂正式投产运营后支付乙方余款总额的30%,计肆佰壹拾捌万伍仟元。三、甲方在正式 投产运营三个月再支付乙方余款总额的60%,计捌佰三十柒万。 四 、在还款时甲方如确实困难,则还款问题双方再另行商议。五、 如甲方在还款问题上,故意拖欠或拒绝支付,则乙方按照银行同期4倍利息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诺法人代表签字: 铁春光(签字)杞县鑫之源电子加速器保鲜中心2015年7月 15日”,该还款计划上无王世强的签字,也无杞县鑫之源电子加速器保鲜中心的签章。

鑫之源公司给合作社的还款计划

但是,1400万元的合作社也就付了5万,之后再也没有付过,尽管李桂玲和徐州福反复向王世强催要,王世强要么不见面,要么说等到李新站出来之后再说。

事情就这样搁置下来,而王世强却一直霸占着合作社。

在此,顺便说一下王世强雇佣吴卫东霸占合作社的事,经2024年杞县公安局刑侦调查,2012年12月份,王世强拿出6万元现金交给史庄村原村副书记吴卫东,让他请人帮忙强行霸占合作社,吴卫东拿到钱之后,于12月10日上午带三四十人强行进入合作社,当时李新站的哥哥李怀建在场进行阻拦,他们将李怀建打伤之后推倒围墙,绞断门锁进入厂区,至此,王世强正式霸占整个合作社至今。

但是,这件事成为吴卫东要挟王世强的把柄,于是王世强前前后后总计支付吴卫东42万元,并签署一份没有时间的合同,合同说王世强代替合作社支付杨胜启工程款42万元,但是在2021年6月9日,杨胜启知道后这件事之后立即表示从未委托任何人向合作社要工程款,杨胜启是吴卫东的直属亲戚。

这是刑警大队调查出来的,看看,他们都干了什么事啊!

三、虚假合同起作用,两级法院踢皮球

既然,王世强如此蛮横和不讲理,只有等到李新站回来处理了。

2020年6月,李新站出狱后找王世强洽谈合作社变卖1400万支付问题。

开始,王世强对此事总是支支吾吾,到了8月份,他突然说已经支付完了,总计148万——也就是被开封中院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不予认可的第二份合同,王世强拿出李桂玲的两张收据(50万和98万的收据,合计148万)。

“我40多亩的厂,光外债就欠700多万,在你这就值148万?你的钱是美元吗?”李新站愤怒地说

合作社变卖前的建设状况(第二份真实合同有具体标注)

“我有合同和收据,你随便告去!在开封,你还嫩了点!”王世强怼了回去

看到王世强一副无赖的样子,李新站知道这件事只有通过司法来处理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收集证据,2013年2月份,李新站以王世强拒不履行1395万元的合约为由,向杞县人民法院起诉。

让人惊掉大牙的是,本案先后经过六次判决,完美地展现出杞县人民法院和开封中院如何视法律于儿戏,视真相如草芥的过程。

2021年11月29日,杞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作出判决,其中“本院认为”描述得十分清晰(为了证明杞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逻辑性,我们对本院认为进行编列序号,内容一字未改):1、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杞县鑫之源电子加速器保鲜中心于2015年11月13日向原告支付转让款50000元,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二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下欠13950000元的转让款未给付。

3、 结合开封市太阳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汴阳估咨字(2013)第1305号房 地产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显示被告杞县鑫之源电子加速器保鲜中心(合作社)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2542900元,与《转让协议》的转让款接近,符合公平原则,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故原告杞县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要求二被告支付转让款139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4、被告铁春光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但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故其应承担约定的利息,但利息应从2015年7月15日计算。5、被告杞县鑫之源电子加速器保鲜中心和王世强未在还款计划上签章和签字,故被告祀县鑫之源电子加速器保鲜中心无义务偿还利息。6、原告杞县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铁春光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2015年7月1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7、原告杞县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杞县鑫之源电子加速器保鲜中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8、被告杞县鑫之源电子加 速器保鲜中心辩称《转让协议》属于虚假协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9、被告杞县鑫之源电子加速器保鲜中心辩称争议财产在签订协议时已属于王世强所有,但其提供的买卖合同的价格为1480000元,与汴阳估咨字(2013)第1305号房地产估价 报告的价格差距太大,不符合公平原则,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于是,杞县人民法院判决(【2021】豫0221民初1480号)如下:

一 、被告杞县鑫之源电子加速器保鲜中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杞县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转让款13950000元 。

2、 被告铁春光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杞县田园 情蔬菜专业合作社转让款139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7月15日至付清之日)。

三 、驳回原告杞县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0500 元,由被告杞县鑫之源电子加速器保鲜中心、铁春光负担。

客观地说,这个判决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逻辑清晰,证据扎实,是一份客观公正的判决。

判决之后,王世强代表公司上诉至开封市中院,经过审理,2022年8月11日开封市中院并未对事实进行明确判决(【2022】豫02民终169号),而是撤销了杞县人民法院判决(【2021】豫0221民初1480号)判决,发回重审。

这变相地肯定王世强提供的第二份合同的真实性,但是,他们又不好说这份明显带有法律和逻辑错误的合同具有真实,于是就将责任推给杞县人民法院。

而杞县法院前期已经判决得很清楚,但是,作为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属机关杞县人民法院无论是权威性还是上下级关系都不好否定上级,于是在2023年4月4日作出判决(【2022】豫0221民初5125):驳回原告杞县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0元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有新的证据或事实情况下再行主张。

一个事实,在同一个法院却出现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让合作社难以接受,于是再次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5月24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2023】豫02民终1555号):一、撤销了杞县人民法院判决(【2022】豫0221民初5125号)民事裁定;二,指定杞县人民法院受理。

作为上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院既然指定杞县人民法院受理,杞县人民法院只能受理,最终杞县人民法院判决(【2023】豫0221民初2861号):驳回原告杞县田园情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这次判决与第三次判决有些区别:案件受理费有合作社承担!官司越来越被动。

但是,在“本院认为”中有一段话很经典:如果2013年3月15日《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何不以该协议对抗中院执行,而另定的2012年11月18日的《协议书》,显然不符合常理。

这句话就是说:2012年11月18日的《协议书》,显然不符合常理。如果2013年3月15日《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合作社何不以该协议对抗中院执行,为何非要难为我们呢?

俗话说:听话听音,说话走心,杞县人民法院面对这种无法否决中院的判决情况,但是面对事实,也不能昧了良心,无奈只能将“良心”放在“本案认为”里。

合作社继续上诉到开封中院,2023年12月26日,再次作出判决(【2023】豫02民终375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目前总计经历了6次判决,其中杞县人民法院三次,开封市中院三次,回望这六次判决可以清晰地看到本案如何从公平正义走到徇私枉法的道路上,坦率地说,在这个案件中,受害者不仅是合作社,还有杞县人民法院,面对如此违背逻辑和事实的判决,杞县人民法院多次昂起高昂的头却被中院硬生生地按下去,中院用自己的权利将违法的判决绑在杞县人民法院站车上,最后他来了个维持原判。

其实,杞县人民法院十分清楚这个案子,否则他们不会有第一次公正判决,也不会说“2012年11月18日的《协议书》,显然不符合常理。如果2013年3月15日《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合作社何不以该协议对抗中院执行”的话!

表面上看,司法独立,其实现实未必如此!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爷爷们太多!

四、刑事立案,蹊跷取保

随着司法的进展,越来越多的内幕被披露,李新站发现王世强霸占合作社过程中严重违法行为,例如,为了顺利霸占合作社雇佣吴卫东等人殴打李新站的哥哥李怀建;王世强与徐州福一起私刻合作社的公章,伪造虚假合同等刑事犯罪行为。

2023年11月3日,李新站以寻衅滋事、伪造虚假证据、虚假诉讼、合同诈骗、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涉黑涉恶向杞县公安局保安要求对王世强和吴卫东立案侦查。

2023年11月8日,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予以登记受理(案件号为:A4102210500002023110003)。

在案件的侦查中,杞县公安局对合作社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939.89万元。这只是对建筑物的实际成本核算,并不包括场地租赁等,这个数值与汴阳估咨字(2013)第13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价格差距不大,这样成为杞县公安局认定李新站报案真实性的关键证据。

杞县公安局针对合作社价值的评估通知书

2024年3月9日,杞县公安局对王世强和吴卫东刑拘,就在一切往好的方向转变的时候,4月9日,王世强和吴卫东被取保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才可以取保:行为人申请取保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不知道王世强和吴卫东被取保是依据是哪一条?而其依据又是否合法?取保的手续是否作假?

杞县公安局立案通知书

五、回顾本案,司法腐败明显

回望这件事,其实很简单,李新站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为建筑方代赊建筑材料,后因无法偿还而被捕入狱,入狱之后为妥善处理合作社欠款纠纷,于是委托胞姐李桂玲变卖合作社用于偿还债务。王世强介入之后,以50万现金和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达成合作社收购,其实王世强一点也不亏,因为700万的债务加上50万的现金,也就750万就能拿到整个合作社。第二次签署1400万的合同也是本意,因为合作社被评估到1250多万,这与1400万的差距也不大。符合常识和基本的逻辑关系。

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出在那份“为了应付法院执行”的虚假合同上。

为什么说王世强提供的这个合同是虚假的?因为在签署这个合同之前,王世强与李桂玲、徐州福、李怀超说得很清楚,这份合同就是为了应付法院对合作社的执行而签署的;其次是合同价款148万与合作社的实际价值差相差90%,巨大的差异导致合同显失公平而不被开封市中院认可;再次是村书记李怀超认定合同上的公章也是假的,作为证人的段超也说不是自己签署的;最后根据合同的效力上来说,应该是最后一份合同最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王世强拿出来这份合同一定是假的,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这样的事情都搞不清楚,要么是智商有问题,要么是被金钱或者利益模糊了眼睛和良知。否则真的找不出来其他任何理由可以解释的。

在这里面,问题不是出在杞县人民法院,而是开封市中院,开封市中院一直在逼迫杞县人民法院作出违法判决,以此来减轻自己的罪责,将杞县人民法院牢牢地捆绑在司法腐败的战车上,最终,经过数次发回重审之后,最终如愿以偿——杞县人民法院做出完全错误的判决,于是开封市中院来了个维持原判!

这样,即使本案判决错误,那也是杞县人民法院的错误,硬生生地按下杞县人民法院高昂的头颅,让杞县人民法院无路可走,这就是权力的魅力!

这恰好印证了王世强的话:“在开封,李新站嫩了点,让他随便告也翻不了船!”

坦率地说,当前社会下,司法腐败确实存在,但是能够同时把黑手深入到法院、公安两个强势部门的人并不多,能够三次将案件发回重审并强迫下级法院按照自己意思做出违法判决的不多,一般人也做不到,不知道王世强背后有何神圣?

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review=1&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10302471252881311233%22%2C%22sourceFrom%22%3A%22bjh%22%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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