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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企业家袁凤友获刑 其妻称背后或有大鱼从中作梗

时间:2023-12-26 11:08:55 来源:鲁南快报 责任编辑:admin

  吉林省白山市市民宇洪梅身份证号(220603196502010904)其爱人袁凤友是吉林省乾一浓饮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任多年的市人大代表,所经营企业累计纳税10多亿元,是白山市知名的优秀企业家以及纳税大户,夫妻二人常年做慈善救助弱势群体,捐款捐物一仟余万元,回报社会。

  宇洪梅称2010年其爱人袁凤友的表弟张志东提议在加纳投资金矿非常赚钱,经前期考察,袁凤友决定投资金矿,并确定张志东管账、陆钧管钱、袁凤友一人全额投资的经营模式。

  在经营中,陆钧先以偷金子为名将张志东开除金矿,后又以加纳有“恐怖分子”吓唬袁凤友委派的其他亲属,导致金矿被陆钧一人掌控。采矿生产期间遭遇矿难至贵州籍陶姓矿工现场死亡,由工友方新从加纳将其骨灰带回贵州,陆钧为死亡矿工向袁凤友申请60万元人民币赔偿款,陆钧只给死者家属20余万元人民币,余下30余万元人民币被陆钧贪污,有据可证陆钧做出丧尽天良,贪污死者家属死亡抚恤金赔偿款30余万元人民币。

  2013年,国长林到北京找到袁凤友称以200万购买金矿20%股份而被陆钧欺骗。鉴于金矿系袁凤友一人投资,陆钧无权擅自出售金矿份额,故在经过咨询时任白山市江源区经侦大队长李建明后,转告国长林可以控告陆钧合同诈骗。李建明在任职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长期间,因行贿当时的局长马树军事发,李建明求袁凤友做伪证帮其逃避刑责,袁凤友不同意,之后李建明被判刑,因此与袁凤友结怨。

  江源区公安局以合同诈骗为名给陆钧立案后,陆钧害怕其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若进一步侦查,其贪占金矿收益的事也会大白天下,遂主动找到袁凤友协商退款补偿。最终,其返还国长林128万元(72万元在前期以分红名义返还)以及利息损失70万元,以贵阳大桥沟煤矿10%股份作价200万作为金矿收益返还袁凤友(该煤矿被兼并,袁凤友实得150万元)并以房车一辆作价100万作为其收购金矿设备款(袁凤友拒绝与其继续合作,提出出售设备,陆钧执意收购用于其在加纳其他金矿使用)。

  至此,双方纠纷以袁凤友损失几百万而妥协解决,但陆钧却对袁凤友怀恨在心。

  因袁凤友在投资金矿、民间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与彭修文、陆钧、李建明产生矛盾,基于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这一定律,三人联合起来开始诬告袁凤友敲诈勒索导致袁凤友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幕后有身居要职的保护伞,其在职期间利用职权对该案施加压力,辽源市有关部门为了“完成任务”(给袁凤友定罪),不惜对其他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逼迫国长林、张志东二人指认袁凤友敲诈勒索犯罪。被告人“杜古金”被暴力殴打并关铁笼子里一天一夜、断食断水、逼迫其违心指认袁凤友开设赌场的莫须有罪名。

  辽源市西安区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未予审查,径行将违法证据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真正被陆钧诈骗的国长林、被陆钧贪占收益的袁凤友成了被告人,而恶贯满盈的陆钧成了被害人。

  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对于国长林、张志东二人当庭控诉遭刑讯逼供的情况以与案件事实无关而未予审查。确采信诬告人陆钧虚假证词和以上刑讯逼供产生的不实证言,已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数罪并罚判处袁凤友16年,后袁凤友上诉至辽源市中级法院,案件被发回重审,但西安区法院只纠正了部分错判,并已赌博,敲诈勒索数罪并罚将刑期调整至11年,对于案件明显的不合常理和逻辑甚至严重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的情况却置之不理,仍径行判决袁凤友有罪。袁凤友现今66岁被错判11年有期徒刑,根据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国男人平均寿命为73.64岁,西安区法院等于是将袁凤友错判为死刑。

  所谓的被害人陆钧除涉嫌诈骗国长林外,还涉嫌诈骗于孝君等三起诈骗犯罪,其还涉嫌私藏枪支被白山市公安局刑警队收缴,其疏通关系将案子压下至今。陆钧近日到辽源市西安区检察院大闹,继续诬告,其涉嫌诬告陷害罪,妨碍作证罪,寻衅滋事等犯罪却仍如此嚣张,可见,公检法对陆钧包庇,纵容,对于案件将错就错,导致了这一起典型的冤案,错案。

  袁凤友曾经的三个朋友因都与袁凤友结仇而联合起来诬告袁凤友,但假的真不了,该三个人的诬告陷害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而彭修文因拖欠袁凤友4000万不予归还,袁凤友通过诉讼维权,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最高院后仍维持原判,彭修文恼羞成怒,进而与陆钧联合起来诬告袁凤友。彭修文通过其保护伞人员施压干预,将其应执行给袁凤友的执行款停止执行至今。

  袁凤友敲诈勒索罪疑点

  一.陆钧私自将袁凤友矿产20%矿权卖国长林诈骗案三方协商撤案后。袁凤友、国长林二人向陆钧追讨被骗款项和赔偿损失行为实属民间经济纠纷。公安部及最高检分别发布了通知严禁公安机关已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

  二.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分局原局长姜天君证明陆钧是因诈骗犯罪被立案在公安局自愿下跪向袁凤友认错求袁凤友不追究其刑责。证明不是陆钧诬告所说是具怕袁凤友人大代表身份才下跪求饶赔款的。

  三.本案敲诈勒索的项目,是袁凤友一人全额总投资,陆钧是被雇佣人员,其虚构涉案项目金矿国外加纳出现暴乱为由,大肆贪污项目全部收入,连袁凤友出资赔偿给矿难死亡陶姓矿工的抚恤金赔偿款,都被陆钧贪污30余万元。陆钧怕虚构暴乱等事情败露,约工人刘树刚到白山金世池典洗浴见面,给刘树刚6万元现金,并在另处约见宋林国和其母亲王玉凤二人给了4万元现金,其对王玉凤说加纳投资款已都收回来了还获利了,国外很乱袁凤友的金矿没必要再经营了,其并分别嘱咐三人别和别人说虚构暴乱的事。在案卷里和开庭时有证人证据证实了陆钧在涉案项目平凡大肆贪污袁凤友巨额投资款和利润。难道袁凤友合法要回陆钧贪污其投资涉案项目有据可查多笔大额款项,就是敲诈勒索犯罪吗?

  袁凤友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有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进而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

  结合本案,陆钧转让国长林20%的股份引起袁凤友不满,认为陆钧贪占了其金矿的收益,进而延伸出陆钧合同诈骗案。如果陆钧确实利用管理加纳金矿的便利占有了金矿收益,那么,袁凤友所取得的款项就是应得的而非非法获利,因此,陆钧是否贪占了金矿收益就成了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

  一、陆钧出资70万元证据不足,其所取得的金矿收益显然是贪占行为。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陆钧出资70万的依据,一是2010年3月29日其转给张志东50万;二是2010年6月9日其转给张志东20万。

  1、2010年3月29日陆钧转给张志东的50万,袁凤友已还清40万。

  2010年6月25日,袁凤友转给陆钧40万元,3日后,即6月28日,该款项被陆钧取出后转存于其妻子谭静峰账户中,该行为足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这40万元已经被陆钧作为个人款项进行了处分,即存入妻子账户;二是该笔40万元是偿还2010年3月29日陆钧转给张志东的50万元。

  鉴于加纳金矿在2010年初正是筹备阶段,且张志东与陆钧作为实际采购人和管理人必然有垫款情况发生,因此我们不能仅从陆钧的支出流水判断其是否出资,我们要从袁凤友、陆钧、张志东三人的流水情况综合分析作判方为客观。

  2、2010年6月9日陆钧转给张志东的20万是其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与金矿无关。

  按照陆钧2021年11月17日的询问笔录“给张志东转账70万元买设备”,但该20万元发生的时间是2010年6月9日,而张志东所购设备早在2010年4月从连云港装船发运加纳,可见,这笔款根本不是购买设备款,陆钧的证言虚假。

  那么,这笔款到底是其二人的借款还是投资款,我们从张志东的使用途径即可判断。

  张志东离开临沂前往加纳的当日,即2010年6月23日取出现金25万元(其中包括陆钧汇入的20万),从其当日取现行为,直接能够推断该笔款与金矿无关,理由如下:加纳并不流通人民币,不可能携带大量人民币出境;兑换美金需提前预约,当日提取大额现金兑换美金没有可能,且美金限购,海关更不可能允许携带大量美金出境。结合张志东离开中国后,其名下的银行卡仍不定期发生交易,说明其银行卡被家人持有使用,足以说明该20万元是其二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而与金矿无关。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陆钧实际出资,那么就不能认定其为金矿合伙人,进而能够衍生两个后果:1、其收取国长林200万转让20%股份显然是诈骗行为;2、其自述从金矿除拿回本金(其主张投资100万)外,又分得利润70万左右,那么这个钱就是其贪占金矿的收益,袁凤友拿回的是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款项,而非非法占有陆钧钱款。

  二、即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陆钧出资70万元,也足以认定其诈骗行为成立并贪占了金矿收益。

  1、按照一审判决认定,袁凤友共出资470万元,陆钧出资70万元,那么陆钧在金矿所占份额为14.89%,远不到20%,而其却以200万的价格转给国长林20%股份,并且在转给国长林股份后,仍从金矿分红中分得30、40万,那么他转让的是谁的股份?如果是自己的股份,并不足20%,如果是袁凤友的股份,钱却没给袁凤友一分,显而易见,其不仅诈骗行为成立,而且贪占金矿收益是铁一般的事实。

  2、在金矿经营过程中,陆钧给袁凤友汇款共计480万元,其自认本金收回分得红利70万元。那么,按照一审法院认定,袁凤友投资470万,回款480万,而陆钧主张的投资是100万,其自认本金收回又分得70万元红利,按照合伙投资的比例回款,显然陆钧贪占了应属于袁凤友的收益。

  三、陆钧在经营金矿过程中的其他贪占行为。

  1、处理金矿死亡旷工事宜中,占有袁凤友40万元。

  2010年9月,金矿一名贵州工人死亡,陆钧在2013年6月26日的笔录中陈述支付家属抚恤金60万元,此款由袁凤友垫付,而经调查,陆钧支付的抚恤金是20万,显然,差额40万被陆钧据为己有。

  2、截留金矿收益。

  陆钧在给袁凤友汇款的同时,都会截留部分款项,从其本人及其妻子谭静峰的银行流水可见。

  (具体请于主任详见上诉状第3—4页有详细摘要)

  陆钧诈骗国长林、贪占金矿行为成立,就说明袁凤友没有非法占有陆钧钱款,其占有的是应属于自己的收益,因此,袁凤友敲诈勒索就不成立。

  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现已再次上诉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凤友的家属现在哭告无门,希望能够得到各界关注,让这个案件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来源:http://m.ln632.com.cn/85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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